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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襲警案"二審開庭:焦點鎖定罪名認定

發佈時間:2011年04月11日 11:49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法制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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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題:山東泰安發生持槍襲警案

  記者余東明 王家梁 通訊員王君遠 "泰安104襲警案"二審近日在山東省泰安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庭審過程中,控辯雙方對劉建軍、劉建民兩人在德州市的命案定性問題,即屬於故意殺人還是故意傷害致死展開了激烈的辯論,法庭沒有當庭作出判決。

  今年3月14日,該案一審由泰安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判決,判處被告人劉建軍死刑,判處被告人劉建民無期徒刑。由於劉建民提出上訴,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在泰安市開庭,二審審理了此案。

  因一審被判處死刑,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受省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山東德衡律師事務所律師欒少湖、徐紅亮為劉建軍提供辯護。庭審中,二辯護人認為,被告人劉建軍于2011年1月4日在泰安市持槍、刀打鬥殺人、危害公共安全,並致死5人、重傷2人、輕傷1人、輕微傷3人及造成多部車輛受損,損毀財物價值特別巨大,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準確,定罪量刑正確;關於被告人劉建軍犯非法持有槍支、彈藥罪,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準確,量刑適當。對於以上兩項,被告人劉建軍沒有異議,辯護人也沒有異議。

  兩位辯護人認為,一審判決中關於"德州1229竇廣東被害案"中劉建軍罪名認定不準。該案中,劉建軍和劉建民密謀後,由劉建民用車將劉建軍帶到事發地,由劉建軍將下班回家的竇廣東刺傷致死。

  辯護人認為,該案應認定為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罪,不應承擔故意殺人罪的刑事責任。辯護人説,被告人劉建軍因其罪惡行徑必將受到法律嚴厲的制裁。雖然"德州1229竇廣東被害案"的定性不能代表本案的全部,也不會改變最終的刑罰結果,但辯護人還是堅持為罪名認定和法律適用而提出自己的意見。在民間,故意殺人和故意傷害致死留下的"感情屏障"往往是極不相同的,希望正確的法律適用能夠消除分歧與誤解。

  庭審期間,辯護律師還圍繞劉建民從犯的定性等問題提出了辯護意見。對此,控方則認為,一審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罪名恰當,應予以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