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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先育後婚被取消公務員資格 權利遭限引爭議

發佈時間:2011年02月10日 17:59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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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據民主與法制時報報道,如今社會分工非常細緻,一個公民被限制職業資格後幾乎不可能找到其他的體面職業,他們的生存壓力和負面情緒反而不利於維護社會安全。

  職業資格遭限之痛

  鄭陳不再想當公務員了,3個月前他因先育後婚被取消公務員的資格,經過一番糾結,他決定做一件不同尋常的事情。2010年12月8日,鄭陳起訴江蘇省泰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取消其公務員資格的行政行為違法。該案在2011年1月11日進行了第一次庭審,尚未宣判。

  公益機構北京益仁平中心負責人于方強為鄭陳提供了訴前法律諮詢,並幫他聯絡了專業律師。“鄭陳對社會安全構成威脅了嗎?為什麼取消他的任職資格?憑什麼判斷他先育後婚就不符合公務員道德要求。”于方強為鄭陳不平。

  在於方強眼中,鄭陳是一個謹小慎微的人,他恐怕只做過兩次沒有把握的大事。一次是在公務員正式就職前辭掉了原來的工作,另一次是在岳父母還未接受他時,就和妻子生下了孩子。這兩件看似毫不相干的事被2007年人事部發佈的《公務員錄用規定(試行)》聯絡起來,硬生生地揉碎了鄭陳當公務員的夢想。

  2010年3月,鄭陳報考江蘇省泰州市某鄉鎮公務員,半年內他通過了筆試、面試和體檢,他自信最後一道“政審”不會出差錯,提前向原單位辭了職。但是10月份,鄭陳獲知自己被取消了任職資格,原因是泰州市人社局在“政審”時發現鄭陳的小孩出生時間早于他結婚一個月,他違反了《泰州市計劃生育條例》。

  鄭陳起初不相信,他只生育一胎並補辦了結婚登記,不屬於違反計生政策。他輾轉多方得知,真正原因是他因生育違反了《公務員錄用規定(試行)》“道德品質考察要求”。鄭陳上網搜索發現,2009年徐州市王瑩也因先育後婚被取消公務員任職資格。鄭陳聯絡上王瑩,並按照她提供的線索找到了北京益仁平公益中心負責人于方強。

  于方強用圓珠筆在《公務員錄用規定(試行)》第26條下面畫了一道線:“考察內容主要包括報考者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質、能力素質、學習和工作表現、遵紀守法、廉潔自律以及是否需要回避等方面的情況。”

  “道德品質考察的具體要求是什麼,上面沒寫。什麼算達標、什麼算不合格都不明確。根據王瑩和鄭陳的經歷,這條可以理解為,任何違紀、處分,哪怕一點點道德瑕疵都不符合道德品質考察要求,都不具備任公務員的資格。這麼嚴苛的條件不是人才選拔,是就業限制。”

  益仁平中心曾數次聯絡泰州市人社局,對方辯解説,鄭陳即使被取消任職泰州公務員資格仍可以報考其他地區的公務員,不是資格剝奪。但于方強認為這種解釋十分牽強,因為公務員招錄不同於企業招聘。一家企業認為不適合的應聘者,可能被其他企業看中,但是所有公務員均要以《公務員錄用規定(試行)》“政審”,鄭陳無論在哪報考公務員都面臨同樣的關卡。《公務員錄用規定(試行)》實質連帶處罰了他先育後婚的行為,剝奪了他就任公務員的資格。

  是對公民平等就業權的侵犯

  于方強支持鄭陳對公務員資格被剝奪提起行政訴訟,他委派益仁平中心研究員黃溢智為鄭陳聯絡了代理律師。2011年1月11日,江蘇省泰州市海陵區法院對鄭陳案第一次開庭。

  “泰州市人社局辯稱,他們依據江蘇省人事廳下發的《江蘇省國家公務員錄用考核實施細則》,其中規定違反計劃生育政策者即視為考核不合格。”黃溢智對《民主與法制時報》記者説,泰州市人社局認為執行法規並無過錯。

  “訴訟卡在立法上面。問題不在於行政機關執行規定有什麼錯誤,而是行政機關制定的公務員錄用規定本身有問題。”于方強説,這是他最擔心的,鄭陳的訴訟可能重蹈王瑩案覆轍。一年前于方強也支持王瑩起訴江蘇省徐州市銅山縣組織部和計生局,但6次訴訟,6次敗訴。

  王瑩2009年以11選1的比例考取銅山縣人民檢察院,在通過包括政審的所有考核後,王瑩被錄用並公示。但在公示期內,有人舉報王瑩先育後婚,銅山縣組織部向該地計生局調查,計生局出具了一份王瑩違反計生政策的證明,縣組織部因此取消了她的任職資格。

  此後兩年,王瑩經歷了6次訴訟,從任何可能的角度維權。王瑩將訴訟分成三組,第一組起訴提供證明材料的當地計生局,第二組起訴取消其公務員資格的銅山縣組織部、徐州市組織部和江蘇省組織部,第三組起訴由原人事部制定的《公務員錄用規定(試行)》。

  結果三組訴訟都失敗了。法院不受理對原人事部制定部門規章的訴訟,又以“組織部不是適格被告”為由駁回了對組織部的起訴。只有對當地計生局的訴訟經過了兩級法院審理,但因計生局只是按照事實提供證明並無過錯,法院駁回王瑩的訴訟請求。

  于方強明白,王瑩的失敗並非因司法不公,而在於更深層的立法問題。于方強將案例材料轉交給上海交通大學凱原法學院副教授王彬,王彬正在做一個反就業歧視的研究。他發現我國職業資格限制主要表現為“不予錄用”,另有少部分附加在行政處罰行為中,資格限制的主要法律形式是行政立法。

  “限制公民職業資格的規定,和據此做出的具體行政行為是對公民平等就業權的侵犯。”王彬對《民主與法制時報》記者説:“平等就業權是一種憲法權利,任何對公民憲法權利進行限制的條款都必須被限用,因此立法法在法律保留原則中規定,限制就業權應由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法律規定。”

  但是王彬發現,大量存在的限制公民就業資格的法律文件並非是法律,而與《公務員錄用規定(試行)》一樣,僅是行政部門規章甚至通知、決定。如《導遊人員管理條例》就規定,故意犯罪的人終身不得取得導遊資格。類似的終身不得取得從業資格條文也在《證劵交易所管理辦法》《娛樂場所管理條例》和《出版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考試暫行規定》中出現。

  王彬初步統計了法律、國務院法規和行政部門規章,其中含有限制從業資格的規範達51條之多。“這只是涉及全國層面的法律法規,如果算上各個地方行政規章和各地方行政部門的實施細則、整頓通知,資格限制之多恐怕統計不過來。”王彬説。

  “一錯定終身”行嗎?

  于方強這幾年接觸過一些被限制職業資格的當事人,他們的經歷令他同情。一位工作出色的公務員被家鄉的妻子起訴重婚罪,法院審理後發現他未辦理離婚手續就與另一女子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構成重婚罪,他被判處緩刑。他雖然沒有入獄,但被開除公職,此後一直沒找到持久的工作。

  在接待這名當事人時于方強發現,《公務員法》規定:“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被開除公職的人終身不得取得公務員資格。”不僅公務員,警察、律師、法官、檢察官、教師、記者、拍賣師、典當師、導遊等職業法都明文規定,因故意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不得取得職業資格。

  于方強説,除了安慰那位當事人,他做不了別的。因為從法律層級上講,《公務員法》是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法律,限制職業資格並不違法。“即使是法律,規定終身限制職業資格至少是不合理的。”于方強向王彬講了自己的想法,兩人不謀而合。王彬從研究之初就堅持,終身限制從業資格的法條應該廢除。

  王彬曾試圖與各部門法的起草者溝通此規定的合理性,他得到的反饋是:誰能保證犯過錯的人回到行業裏不再犯錯?為了防患于未然,只能令其遠離行業,限制一些人的職業資格是著眼大局。

  “這個解釋乍聽上去合理。社會預防和國家安全是最容易被公眾接受的理由,似乎為了社會安全,犧牲一部分人的利益值得。但這個解釋有一個致命缺陷,那就是保障社會安全不必以犧牲公民權利為代價。”王彬説,他提了三個問題,但沒有得到行政部門的回應。

  第一個問題是,為什麼犯過錯的人必再犯錯?第二,阻止他們進入某個行業一定能遏止犯罪、維護社會公共安全嗎?第三,除了限制就沒有更合理的方法嗎?事實上,王彬的反問正顯露出國內刑法學界興起的對資格限制的質疑浪潮。以中國政法大學教授于志剛為代表的刑法學者正在建設我國犯罪前科消滅制度,他們是反對職業資格限制的新中堅力量。

  于志剛教授在接受《民主與法制時報》記者採訪時説,資格限制的假設前提是,受過行政或刑事處罰的人復職後還會犯錯,這實質上是一種有罪推論,與我國刑法原則相悖。從現實角度説,如今社會分工非常細緻,一個公民被限制職業資格後幾乎不可能找到其他的體面職業,他們的生存壓力和負面情緒反而不利於維護社會安全。

  既然資格限制存在諸多弊端,為什麼各行政法規還廣泛採納?王彬認為答案在他的第三重反問中。“擔心他們犯錯,就不讓他們進來。把他們拒之門外,行業不就安全了嗎?這就是行政主管部門簡單粗暴的管理思維。”王彬發現,許多行政主管部門不願去思考,除了限制資格還有沒有更妥當的管理方法。

  中國政法大學行政法學教授馬懷德詼諧地説,不幸的是,帶有惰性思維的行政主管部門恰是部門立法的起草者。馬懷德説,部門立法是行政主管部門為自己的行為建立法律規範,這幾乎不可能客觀。過分強調本部門的利益,忽視對被管理人應有利益的保護也就不足為奇。

  尚無有效救濟渠道

  對王瑩和鄭陳,王彬既同情又欽佩,他們是鮮有的幾個願意站出來質疑法律合理性的人。王彬做研究以來,努力收集公民對限制職業資格提起行政訴訟的案例,但寥寥無幾。于方強此前接觸過一些當事人,有做假賬被禁止執業的會計師,有違規透露胎兒性別被禁止執業的醫師,有出售出版號被禁止執業的新聞出版人員,他們都不願訴訟。

  “怕別人知道他們曾經犯過錯,引來更廣泛的歧視。另外,這種訴訟通常不會勝訴,因為法院不會受理針對法律內容審查的行政訴訟。法院受理的具體行政行為訴訟也不對其資格限制的合理性進行審查。”王彬對《民主與法制時報》記者説,王瑩的敗訴證明了這點。

  “目前我國法院受理的行政訴訟非常有限,對行政行為的審查僅限于具體行政行為和極少數的抽象行政行為。事實上,對這類不合理現象主要來自立法。但是行政主體制定的規範性文件卻被排除在法院的審查範圍之外。”王彬解釋説,這産生的後果是,即使鄭陳的訴訟勝訴了,也只是糾正當地人社局對他的具體行政行為,《公務員錄用規定(試行)》依然適用。即使鄭陳恢復了公務員資格,王瑩和下一個鄭陳、王瑩的處境也不會改變。

  (文中鄭陳係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