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遏制強拆 《刑法》須走上前臺

發佈時間:2010年07月26日 12:2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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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社論

  近日,昆明市宏仁新村的村民們歷時5年、投入3億多元資金建起一個新農村住宅小區遭拆遷。為了建新村,村民們把多年的積蓄和徵地補償款都投了進去。但新村剛建好,就被列入拆遷改造範圍。

  拆遷的目的很簡單:建設一個商貿城,而且在整個拆遷過程中,開發商已經介入其中。與所有的違法拆遷、強制拆遷如出一轍:與民爭利。

  從2001年現有拆遷制度確立以來,各地涌現的“暴力拆遷”、“株連式拆遷”和因拆遷導致的惡性事件層出不窮。社會上曾經三次強烈呼籲要求修改,人們希望新的拆遷和徵地條例能夠約束有些地方政府和官員的行為。但三次胎動,三次無果。原因無他:遭遇地方政府強大的遊説阻力是也。來自《經濟觀察報》的消息説,國務院法制辦1月29日公佈《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徵求意見稿)》已過半年,但迄今沒有正式出臺的時間表。

  然而,從昆明宏仁新村的違法強拆來看,如果權力不受約束,再好的法律也將形同虛設。法律不可能自行運轉,指望通過良法來遏制地方官員與民爭利的衝動,實際效果可能並不令人樂觀。昆明市政府明確規定,必須經過90%以上的村民同意,才能啟動城中村改造。但是地方官員完全無視這些規定,官渡區矣六街道城中村改造指揮部就堂堂皇皇地進了村。為達到拆遷目的,改造指揮部想出了種種辦法,不簽字就不讓村民上班,有的還帶領人敲玻璃,砸窗戶、砸門,甚至把宏仁新村的樓房定性為違章建築,必須拆除。

  記者在村民們的聯合簽名錶中看到,宏仁新村500多戶村民有400多戶聯名反對拆遷新村。當地官員辯解説簽字率已經達到了50%。其實,這個50%的簽字率還包括了宏仁老村其他幾個村民小組。同意改造的村民簽字率遠沒有達到90%以上。在層出不窮的違法強拆事件中,我們面臨的最真實的問題,不是良法不夠用,而是有法不依。

  《物權法》明確規定:宅基地使用權人依法對集體所有的土地享有佔有和使用的權利,有權依法利用該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屬設施。《物權法》同時規定:集體所有的財産受法律保護,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侵佔、哄搶、私分、破壞。以城中村改造的名義強迫村民拆除新建的樓房,顯然違反了相關規定。

  更具體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五章明確規定了侵犯財産罪,第二百七十五條規定: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違法強拆之所以層出不窮,導致官民矛盾愈演愈烈,某些地方政府信用每況愈下,一個重要原因是不把違法強拆當違法犯罪。除非拆遷死了人,否則違法強拆的官員受到黨紀、政紀和刑法處罰的現象非常罕見。

  遏制地方官員與民爭利的違法強拆衝動,固然需要新的拆遷條例儘快出臺,然而,也必須讓《刑法》走上前臺落到實處:別再把違法強拆不當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