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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一男子因猥褻女兒38次被判刑3年8個月

發佈時間:2011年04月26日 12:00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國台灣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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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據台灣《聯合報》報道,台北市一名盧姓出租車司機,被控利用叫17歲的女兒起床時趁機猥褻她,而盧姓男子則辯稱此舉是單純的父女之情。士林地方法院認定盧姓男子從去年2月到7月,5個月共猥褻女兒38次。法院採一罪一罰,每次判處8月徒刑,共25年零4個月,合併應執行3年零8個月徒刑。

  據報道,盧姓出租車司機平時開夜車,清晨才返家,他的女兒就讀夜校,早上必須上班。盧姓男子經常回家時叫女兒起床,竟趁女兒熟睡時,伸手撫摸女兒的胸部、肚子、大腿等處,女兒驚醒,多次斥責説“不要碰我”,盧姓男子才縮手離去。

  直到去年7月初,女兒無法承受長期遭盧姓男子猥褻,向同學哭訴,校方才得知報案。盧姓男子辯稱叫女兒起床時可能不小心碰觸到女兒的胸部等,有時他會從後環抱女兒,或以頭頂住女兒背部,都是單純的父女之情。

  不過與盧姓男子同住的家人,則指認盧姓男子叫女兒起床時,女兒經常大喊“不要碰我”。士林地方法院採信被害少女的説詞,認定盧猥褻女兒38次。 採一罪一罰,每次判處8月徒刑,共25年零4個月,合併應執行3年零8個月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