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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確認肇事逃逸:無正當理由離開現場算逃逸

發佈時間:2011年03月23日 07:57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錢江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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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通訊員 張興平 丁盛明 本報記者 婁煒棟

  酒駕出了事故,為躲避酒精測試先離開了現場,一段時間後又返回接受處理,這算不算逃逸?

  發生交通事故後,駕駛員怕挨打而離開了現場,這算不算逃逸?

  駕駛員急著送傷者去醫院而離開了現場,算不算逃逸?……

  近年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日漸增多,具體辦案中,各級法院肇事逃逸認定的標準卻各有不同。昨天,省高級人民法院出臺《關於正確認定交通肇事後逃逸犯罪的會議紀要》(以下簡稱《紀要》),給各級法院在這些糾結的問題上做出了定論。

  記者也就此採訪了曾受理多起交通肇事類官司的浙江海浩律師事務所李慧律師,請她為大家詳細解讀。

  無正當理由離開現場,就是逃逸

  刑法規定的交通肇事後逃逸,是指發生重大交通事故後,肇事者為了逃避法律追究,駕駛肇事車輛或者遺棄肇事車輛後逃跑的行為。

  《紀要》規定:如果沒有法定事由或者正當理由離開事故現場,應當推定為逃避法律追究。

  律師解讀:這裡的“法定事由”,主要是指履行義務需要,比如把傷員送到醫院、遵照交警指揮離開現場等;“正當理由”一般是肇事者被毆打而離開現場等情況。

  “逃避法律追究”,應該包括逃避行政責任、民事責任、刑事責任的追究,也就是説,傷人事故後逃跑算逃逸,車損事故後逃跑也該算作逃逸。

  此外,《紀要》明確規定:“事故現場,不僅包括交通事故發生現場,還包括與事故發生現場具有緊密聯絡的空間,如按警察指定等候處理的地點等”,一些肇事者趁交警疏導交通讓其移動車輛時逃走,或者是把傷員送到醫院後不報警立即逃走等也是逃逸。

  被人追打而離開,及時報警可不算逃逸

  《紀要》規定:逃離事故現場後具備報警條件不及時報警,具備投案條件而不及時投案的,應當認定為逃逸。

  律師解讀:有時確實會出現這樣的場面,肇事者被毆打或者面臨被毆打的實際危險而逃離事故現場,然後立即報警並接受公安機關處理的,這樣可以不認定為逃逸。

  但在實際中,這一點往往被肇事者作為逃跑的藉口,而實質是為了逃避酒精檢測。因此,根據《紀要》規定,這種情形需要有足夠的事實依據和證據存在,才能採信逃跑者的辯解。

  離開現場直接去公安機關報案,不鼓勵

  《紀要》規定:離開事故現場直接去公安機關投案,不影響事故責任的認定,且事故損失沒有擴大的,可以不作為逃逸處理。

  律師解讀:許多案件的肇事者事發當時逃離了事故現場,然後再到公安機關投案。間隔時間有長有短,比如有的是為了醒酒,有的是逃跑後又懾于法律威嚴,有的則是經過親友規勸而投案,是否屬於逃逸要看具體情況。

  值得注意的是,不作為逃逸處理的前提必須是“不影響事故責任的認定,且事故損失沒有擴大的”,如果已經因逃跑使事故責任無法認定(比如醒酒後無法認定責任),事故損失擴大了(比如因逃跑造成傷者死亡)的,捨近求遠投案就沒有意義,不應得到法律的承認和鼓勵。

  現在通訊發達,無法報警的情況幾乎不存在,所以《紀要》又規定,“認定是否直接去公安機關投案,不能僅以被告人辯解為依據,應當根據離開現場後的行走線路、時間長短等因素綜合判定。無法認定直接去公安機關投案的,以逃逸論”。

  找人頂替也按逃逸重處

  《紀要》規定:肇事者讓他人頂替,按交通肇事逃逸從重處罰;對於頂替者構成犯罪的,以包庇罪追究刑事責任。

  律師解讀:肇事後找人頂替,意圖逃避法律追究,也易使被害方利益受損,且嚴重妨害司法機關的正常活動,應予從嚴懲治。

  現實中,事故發生後常常出現下屬給領導代罪、清醒的給醉酒的頂替、有證的給無證的頂罪等等情況。從本質上説,這都算是交通肇事後的“逃跑”行為,不僅要追究其逃逸的責任,還是一種指使他人向司法機關作偽證的行為。

  逃逸不救致傷員二次被撞,仍算逃逸致死

  《紀要》規定:逃逸致死不僅包括因傷而死,還應包括被害人因傷無法離開現場而被其他車輛再次輾壓致死的情形。

  律師解讀:如果發生事故後,肇事者為逃避法律追究,故意將被害人隱藏、拋棄、將被害人移動至危險地段等,使其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應按刑法故意殺人罪定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