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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安華一審因受賄被判八年監禁 貪污罪未被認定

發佈時間:2012年02月08日 06:21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廣州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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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佛山市規劃局副局長兼高明分局局長謝安華案判決

  本報訊 (記者劉藝明)佛山市禪城區人民檢察院昨日通過其官方微博發佈,禪城區法院近日以受賄罪,判處原佛山市規劃局副局長兼高明分局局長謝安華有期徒刑八年,並處沒收財産人民幣10萬元。被告人謝安華不服判決,已提起上訴。記者了解到,檢方曾以貪污人民幣46萬元,受賄91.5萬人民幣、港幣15萬元對其進行起訴,不過禪城區法院認為,謝安華主觀上沒有非法佔有故意,行為不構成貪污罪。

  貪污指控:

  謝安華涉嫌將46萬據為己有

  去年8月3日,謝安華被指控貪污、受賄的案件在禪城區法院一審開庭。當時,檢方認為,謝安華有兩起案件涉嫌貪污,共計金額46萬元。

  對於這兩起貪污指控,謝安華予以否認。謝安華稱,被指控貪污的46萬元在他們規劃局是公開的秘密,存到永安旅行社的賬戶都是辦公室主任陸菁經辦的,他一直沒有以私人名義動用過該筆款項。

  禪城區法院審理後認為,從陸菁等人的證言可以證實,考察經費23萬元是以高明區規劃局的名義存放在永安旅行社的,陸菁以及高明房地産開發商譚明康等人出具的授權書證實譚明康贊助給高明規劃局的參觀學習費23萬元是以高明規劃局的名義存放在永安旅行社的;此外,在另一起案件中,符某等高明規劃局領導班子成員的證言亦可以看出,謝安華在班子會議及其他場合亦提過高明規劃局有資金在旅行社賬戶,可以用於參觀學習,彌補財政撥款的不足,謝安華在偵查階段的供述與這些證據能互相印證。

  法院指出,根據這些證據,謝安華主觀上沒有非法佔有這46萬的故意,客觀上也沒有非法佔有該46萬款項的行為。因此,謝安華的行為不構成貪污罪。

  受賄四罪:

  法院全部認定

  對於受賄的指控,謝安華表示,海信拍賣行的35萬元已經退還。其辯護律師提出,根據“兩高”關於受賄的司法解釋,及時退贓的不構成受賄,因此這兩項事實不應認定為受賄。

  禪城區法院認為,經查,謝安華退回的35萬元,是他在被上級領導教育後怕被查處才將錢退回給海興拍賣行的,其行為屬於《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受賄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中“國家工作人員受賄後,因自身或者與其受賄有關聯的人、事被查處,為掩飾犯罪而退還或者上交的,不影響認定受賄罪”的情形,因此,謝安華及其辯護律師的辯護意見不成立,法院不予採納。

  最終,檢方指控的受賄“四宗罪”,全部被法院認定。

  一審判決:

  犯受賄罪判八年有期徒刑

  禪城區法院認為,謝安華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計人民幣91.5萬、港幣15萬元,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構成受賄罪。

  綜合認罪態度,退贓、立功等量刑情節,禪城區法院一審以受賄罪,判處其有期徒刑八年,並處沒收財産人民幣10萬元,謝安華退回的人民幣685485元,贓款人民幣26.5萬元,港幣15萬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謝安華表示不服提起上訴。

  被認定的受賄“四宗罪”

  1.2006年1月及6月,廣東海興拍賣行總經理江嘉斌以及副總經理陳智強、關志峰等人為了感謝謝安華在選定拍賣行期間的幫忙,分別先後給了謝安華35萬元。

  2.商人黃澤潮開發的盈峰尚苑樓盤在謝安華的幫忙下得以順利通過評審。其間,謝收受了港幣15萬及人民幣33萬。

  3.2009年,開發商譚慶佳在謝安華的幫助下,順利逃過高明區規劃局荷城規劃所的處罰,其樓盤還辦好規劃變更等相關手續。之後謝安華相繼收受譚慶佳6.5萬元。

  4.2009年8月,高明區秀麗園房産有限公司股東陳建濤為了討好謝安華,主動送給謝安華17萬元人民幣“裝修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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