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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支書遭蹊蹺超期羈押 撤訴不放人重偵查用一天

發佈時間:2012年01月20日 05:07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國青年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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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老支書涉嫌非法佔用農用地被拘留

  春節將至,山東省濟寧市金鄉縣金鄉街道孫莊村的村民們,牽掛著兩年沒能回家過年的老支書孫超。

  兩年前當時56歲的孫超是這個“大蒜之鄉”退下來的老村支書,正和家人安享晚年。

  就在2010年年初,他所在的孫莊村被列入金鄉縣地産開發的序列。由於村民對拆遷補償有異議,決定要向縣裏“議價”。

  2010年3月,根據縣政府指示,村民通過投票選出了17名村民代表,代表全村就徵地補償一事與縣政府、鎮政府協調交涉。

  2010年3月30日下午,作為孫莊村選出的“村民總代表”,孫超與其他十幾名代表一道前往政府,與縣政府和鎮政府的負責人協商拆遷事宜。

  當天下午4時左右,就在會議現場,孫超被縣公安局的警察帶走。

  第二天,老支書的家人接到了刑事拘留通知書。半個月後的4月13日,金鄉縣人民檢察院以涉嫌“非法佔用農用地罪”為由,批捕了孫超。

  撤訴之後不放人

  這一關押,就是兩年。

  2010年7月9日,金鄉縣人民檢察院向金鄉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指控孫超于1997年至2002年期間,在建設自家冷庫、化肥廠時少批多佔了耕地7146平方米(合10.72畝),觸犯了《刑法》第342條,涉嫌構成“非法侵佔農用地罪”。

  2011年1月25日,金鄉縣人民法院作出了一審判決:孫超犯非法佔用農用地罪,判處有期徒刑兩年,並處罰金2000元。

  令人匪夷所思的是,起訴中存在的一個明顯漏洞,沒被法庭發現。

  那就是“超過追訴時效”。檢察院起訴孫超佔用耕地的時間為1997年至2002年。根據《刑法》第342條的規定,“非法佔用農用地罪”的法定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刑法》第87條關於追訴時效期限的規定是:犯罪法定最高刑為不滿五年有期徒刑的,經過五年期限不再追訴。

  金鄉縣人民檢察院于2010年的起訴已超過了訴訟時效,為何還能判罪?如此明顯的追訴時效問題,在一審中未被提及。

  孫超不服一審判決,向濟寧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訴。

  最終,濟寧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原審判決部分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撤銷金鄉縣人民法院的一審判決,將案件發回重審。

  2011年9月27日,金鄉縣人民法院重新立案,另行組成合議庭審理孫超涉嫌非法佔用農用地罪一案。

  2011年10月28日,公訴機關金鄉縣人民檢察院以“事實、證據有變化”為由,向金鄉縣人民法院提出申請,決定撤回起訴。金鄉縣人民法院于當天作出了“准予撤訴”的裁定。

  這次,孫莊村村民們終於松了口氣:“檢察院都撤訴了,老支書總可以無罪釋放了吧?”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2007年發佈的《關於公訴案件撤回起訴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檢察院撤訴後應在七天內作出不起訴決定,或者將案件退回偵查機關補充偵查。對於退回偵查的案件,檢察院也應當督促偵查機關變更強制措施。金鄉縣檢察院的撤訴,意味著孫超至少可以回家了。

  然而,一天過去了,七天過去了,孫超沒有被釋放,家人也一直沒有得到變更強制措施的通知。孫超的家屬多次去金鄉縣人民檢察院要求放人,均未得到處理。

  孫超的妻子問檢察院工作人員:“不是已經判了無罪,為啥還不能放出來?如果你們再查出他有什麼罪,按法律,也應該放出來再關進去啊!這還要等多久?一個月嗎?”

  檢察院工作人員回答:“不可能,不可能那麼晚,你們再等幾天。”

  直到記者發稿時,“請命老支書”仍然被羈押在金鄉縣看守所。

  “重新偵查”僅用一天

  期盼老支書回家的家人不會想到的是,2011年12月14日,檢察院再次向法院提起公訴,指控孫超涉嫌“非法佔用農用地罪”。

  而記者看到,在金鄉縣檢察院新一次的起訴書中,這樣寫道:“本院撤回起訴後,于2011年11月4日將案卷退回金鄉縣公安局,並提出重新偵查建議。金鄉縣公安局重新偵查新的證據後於2011年11月5日將該案件移送至本院審查起訴……”也就是説,公安局重新偵查新的證據只用了1天時間。

  最高人民法院1998年頒布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17條規定:“人民法院裁定准許人民檢察院撤訴的案件,沒有新的事實、證據,人民檢察院重新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記者對比了金鄉縣人民檢察院分別於2010年7月、2011年12月前後兩次起訴孫超的起訴書發現:兩份起訴書除了時間和記敘起訴階段的部分之外,幾乎一模一樣。唯一不同的地方在於,第一次的起訴書將指控孫超少批多佔的7146平方米土地換算為10.72畝,第二次則換算成了10.75畝。除此之外,兩份起訴書沒有任何區別。

  孫超的辯護律師告訴中國青年報記者,檢察院的重新偵查補充了新的證據,並未違反法定程序,但具體有關案件事實的問題不方便透露。

  原本起訴中存在的“超過時效”問題,這次依然沒得到解釋。

  孫超的家屬又多次到濟寧市人民檢察院,反映金鄉縣檢察院未變更強制措施、未放人的問題。濟寧市檢察院信訪科接待人員對此事也表示同情,並向金鄉縣人民檢察院發送了要求變更強制措施的函,後來卻沒有下文。

  一審定罪、二審撤銷、重審檢察院撤訴、一個月後再以同樣的理由被起訴……58歲的孫超已經在看守所度過了兩個春節。截至發稿時,記者電話聯絡金鄉市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相關科室辦公電話,均長期無人接聽。

  今年春節,老支書也許仍要在鐵窗後度過。

熱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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