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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瘦肉精”案庭審 揭開犯罪黑幕

發佈時間:2011年07月25日 22:08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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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華網鄭州7月25日電 7月25日早上8點30分,河南省焦作市中級人民法院刑事審判庭。曾在今年“315”曝光的河南“瘦肉精”案件中,製造銷售“瘦肉精”的5名被告開始接受法庭的公開審理。

  製造、銷售瘦肉精的被告人劉襄、奚中傑、肖兵、陳玉偉、劉鴻林,被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提起公訴。河南省焦作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開庭審理了此案並作出判決,其中被告劉襄一審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嚴厲懲處製造、銷售瘦肉精的犯罪行為,必將給危害食品安全犯罪行為以沉重打擊。

  庭審揭開犯罪黑幕

  開庭後,辯護人、公訴人、法官一一入場就座,5名被告人陸續被法警帶入法庭。旁聽席坐滿了幾百名來自各行各業的聽眾。四名公訴人面前,都堆著近一尺高的起訴材料。

  8時40分許,公訴人開始對5名被告宣讀起訴書。

  鹽酸克侖特羅俗稱“瘦肉精”,瘦肉精具有相當的毒性,動物食用後會在動物組織中形成殘留,特別是可以殘留于肝、腎、肺等內臟器官中。人食用殘留有鹽酸克侖特羅的肉及其製品後,會出現肌肉震顫、心慌、戰栗、頭痛、噁心、嘔吐等中毒症狀,長期食用可誘發惡性腫瘤等後果,嚴重者可致人死亡。

  在庭審過程中,5被告人製造、銷售瘦肉精的來龍去脈逐漸清晰:

  被告人劉襄,湖北人,曾在一家制藥廠工作。2007年初,劉襄、奚中傑明知國家嚴禁使用鹽酸克侖特羅飼養生豬,且使用鹽酸克侖特羅飼養的生豬流入市場會對消費者身體健康、生命造成嚴重危害,為攫取暴利,共謀研製、生産、銷售鹽酸克侖特羅供生豬飼用。

  二人商議:雙方各投資5萬元,劉襄負責技術開發和生産,奚中傑負責銷售,利潤均分。2007年8、9月份,劉襄在湖北省襄陽市谷城縣試製出鹽酸克侖特羅後,與奚中傑一起帶樣品到河南省先後找到被告人陳玉偉、肖兵進行試驗、推銷。

  陳、肖二人明知使用鹽酸克侖特羅飼養的生豬流入市場會對消費者身體健康、生命造成嚴重危害,仍將鹽酸克侖特羅賣給收豬的經紀人試用,得知效果好後,遂將信息反饋給劉襄、奚中傑。劉襄等人將該鹽酸克侖特羅稱為“劉襄産品”,開始大規模生産,陳玉偉、肖兵進行大量銷售用於生豬飼養。

  在這期間,劉襄的妻子劉鴻林,作為湖北某制藥廠化驗員的她也參與到了這些違法的活動中。

  大肆制售瘦肉精謀取暴利

  法庭調查顯示,截至2011年3月,劉襄、奚中傑共生産鹽酸克侖特羅(原粉)2700余公斤,奚中傑、陳玉偉、肖兵銷售後非法所得250萬元。被告人劉鴻林明知人食用使用鹽酸克侖特羅飼養的豬肉有害身體健康,仍協助劉襄購進原料、進行研製、生産、銷售等活動。

  2007年10月至2009年6月,奚中傑與劉襄共同銷售鹽酸克侖特羅(原粉)1200余公斤,銷售金額300余萬元,非法所得130余萬元。2009年10月至2010年2月,奚中傑還單獨從遲名華(另案處理)等人處購買鹽酸克侖特羅(原粉)230余公斤,銷售金額140余萬元,非法所得30余萬元。奚中傑與劉襄共同銷售及其單獨銷售金額440余萬元,非法所得160余萬元。

  2007年8、9月至2011年1月,肖兵將從劉襄處購進的1300余公斤鹽酸克侖特羅(原粉)銷售給倪陸昀(另案處理)等人,銷售金額300余萬元,非法所得60余萬元。

  2007年10月至2011年3月,陳玉偉將從劉襄處購得的600余公斤鹽酸克侖特羅(原粉),兌入澱粉,用攪拌機攪拌後,使用劉建業等假名銷售給河南省博愛縣的賀群啟(另案處理)等人,銷售金額200余萬元,非法所得約70萬元。

  五被告人生産、銷售的鹽酸克侖特羅,經過層層銷售途徑,最終銷至河南、山東等地的生豬養殖戶,勾兌飼料用於飼養生豬,致使大量該類豬肉流入市場,給廣大消費者身體健康、生命造成嚴重危害,並使公私財産遭受特別重大損失。

  據了解,僅濟源雙匯食品有限公司為處理該類豬肉製品,損失人民幣達3400余萬元。焦作市轄區銷毀含“瘦肉精”生豬773頭,經濟損失112.8萬元。2011年3月16日至5月27日,焦作市轄區生豬出欄量明顯下降,日出欄量減少2120.13頭,比往年下降49.76%,焦作市轄區生豬養殖戶收入損失1.61億元。

  案發後,被告人劉鴻林夥同劉鴻麗(另案處理)將劉襄生産、銷售鹽酸克侖特羅的進出庫單等書證銷毀。被告人劉鴻林歸案後,協助公安人員將藏匿在湖北省丹江口市的劉襄抓獲。

  危害公共安全不容置疑

  這是公訴人、被告人、辯護人之間在法庭上的對話。從中可以看出被告人對“瘦肉精”的危害有明確的認識,也的確存在大量非法生産“瘦肉精”的行為。

  公訴人:“你是否知道生産瘦肉精需要國家批准?”

  奚中傑:“知道。”

  公訴人:“人吃了瘦肉精喂養的動物是否有危害?”

  奚中傑:“有。”

  肖兵也在法庭承認,明知道國家有規定不允許在養殖業中添加“瘦肉精”。

  公訴人問他:“為什麼國家不允許在飼料裏添加鹽酸克侖特羅?”

  肖兵:“據説對人體有害吧。”

  辯護人:“你怕不怕賣出去會導致食品安全事件?”

  肖兵:“怕。”

  據肖兵在法庭上供述,一般豬在長到150斤後,就開始在飼料裏添加“瘦肉精”。他從劉襄等人那裏購買到“瘦肉精”原粉後,用1比35左右的比例稀釋,然後再賣給他人。養殖戶在得到稀釋後的“瘦肉精”,再稀釋幾千倍添加到飼料中。

  庭審中,被告人一直辯解自己不知道危害有這麼大。但是對於“瘦肉精”帶來的危害結果,法庭認為,劉襄作為一名曾在制藥廠工作過的工程師,奚中傑擔任藥廠銷售人員,劉鴻林作為有資質的藥劑師等,不可能不知道“瘦肉精”的危害。

  在法庭供述中,被告人劉襄供認自己製造“瘦肉精”時間長了,就會手發抖,心發慌。他的妻子劉鴻林也發現丈夫有這樣的症狀,也承認是長期製造“瘦肉精”的一種副作用。

  公訴人認為,雖然被告人辯稱對具體危害不清楚,但這卻意味著危害可大可小,而被告人是放任了這種危害結果的發生,存在主觀上的故意。而且在客觀上也存在大量非法生産“瘦肉精”的行為,並通過銷售致使使用“瘦肉精”飼養的生豬大量流入市場,嚴重危害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嚴重損害了生豬養殖戶、肉製品企業及廣大消費者的利益,使公私財産遭受特別重大損失。因此,其行為均已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制售瘦肉精國法不容

  焦作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劉襄、奚中傑、肖兵、陳玉偉、劉鴻林明知使用鹽酸克侖特羅喂養的生豬,人食用後會發生危害生命、健康和公私財産安全的嚴重後果,為攫取暴利,置廣大人民群眾的生命、健康和公私財産安全于不顧,大量非法生産用於飼養生豬的鹽酸克侖特羅,並將鹽酸克侖特羅銷售給生豬養殖戶,致使使用“瘦肉精”飼養的生豬大量流入市場,嚴重危害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嚴重損害了生豬養殖戶、肉製品企業及廣大消費者的利益,致使公私財産遭受特別重大損失,其行為均已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法院認為,在本起案件的共同犯罪中,劉襄和奚中傑共同提起犯意,共同出資,研製、生産並銷售鹽酸克侖特羅,起主要作用,係主犯。被告人劉襄研製、生産、銷售鹽酸克侖特羅用於生豬養殖時間長、數量大、區域廣,所犯罪行極其嚴重,依法應予嚴懲。被告人奚中傑不僅參與投資研製、生産鹽酸克侖特羅,而且大量銷售鹽酸克侖特羅用於生豬養殖,所犯罪行嚴重,依法應予懲處。被告人肖兵、陳玉偉明知劉襄、奚中傑研製出對人身健康、生命有嚴重危害的鹽酸克侖特羅,仍積極參與試驗,並大量銷售給眾多生豬養殖戶,且係最主要的銷售者,在共同犯罪中,亦起主要作用,亦應依法懲處。

  被告人劉鴻林明知劉襄生産、銷售鹽酸克侖特羅,仍協助劉襄購買部分原料,幫助銷售“瘦肉精”,在共同犯罪中起輔助作用,係從犯,且其歸案後協助公安機關抓獲被告人劉襄,具有重大立功表現,依法應當減輕處罰。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罪名成立。

  為依法嚴厲打擊侵害食品安全的犯罪,切實保障廣大人民群眾的生命、健康和公私財産的安全,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有關規定,焦作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了判決。

責任編輯:黃田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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