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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浙江溫州龍灣區人大代表醉駕 被判拘役4個月

發佈時間:2011年07月04日 18:0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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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華網杭州7月4日電(記者方列)7月4日上午,原浙江溫州龍灣區人大代表黃海春因危險駕駛罪被當地法院一審判決拘役4個月並處罰款4000元。

  據了解,6月11日晚上8點多,黃海春和朋友在龍灣區狀元鎮龍飛路夜市攤上吃夜宵,期間,黃海春喝了將近一瓶葡萄酒。晚上11點多離開時,一身酒氣的她不顧朋友的勸阻,一定要把車子開動,車子剛一起步,就擦碰到在路邊等人的王某。

  醉酒的黃海春沒有停車,繼續駕車離去。王某隨即開車追上了黃海春。黃海春提出私了,被王某拒絕。黃海春繼續駕車離去,王某緊追不捨,終於在機場大道和耐寶路路口攔下了黃海春的車子,隨後報警。

  交警很快趕到現場,發現黃海春身上酒氣很重。因其非常不配合,只好把她帶到醫院進行抽血檢測。當晚,黃海春在交警支隊被約束醒酒。第二天一早,接受交警詢問時,黃海春已酒醒,表明了龍灣區人大代表身份。

  經查,黃海春的血液酒精含量達到215.5毫克/100毫升,是醉酒駕駛標準值(血液酒精含量大於或等於80毫克/100毫升)的兩倍多。

  法庭上,黃海春對自己的醉駕事實供認不諱,並稱當時她並不知道車子擦碰到王某。王某第一次追上她時,她見朋友已經下車與王某商量賠償事宜,她就繼續開車。"我本打算開到路口,把車子交給我女兒後再開回去處理。"黃海春説,沒想到才到路口,就被一群人圍住,她當場就慌了。

  法院審理認為,黃海春違反法律規定,醉酒駕駛機動車,血液酒精含量達215.5毫克/100毫升,其行為已構成危險駕駛罪。由於黃海春醉酒駕駛發生交通事故後逃離現場,並當場拒絕接受交警調查,應予酌情從重處罰。又鋻於黃海春歸案後能如實供述罪行,認罪態度好,依法可予從輕處罰,遂作出上述判決。

責任編輯:焦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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