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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州龍灣區女人大代表酒駕 一審被判拘役4個月

發佈時間:2011年07月04日 13:51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浙江在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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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天上午,溫州市龍灣區人民法院以危險駕駛罪依法判決原龍灣區人大代表黃海春拘役4個月並處罰款4000元。這是《刑法修正案(八)》自今年5月1日實施後,我省首例人大代表因醉酒駕車被一審判決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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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黃海春,女,39歲,溫州龍灣區瑤溪鎮人,龍灣區人大代表。6月11日晚上8點多,黃海春和朋友在龍灣區狀元鎮龍飛路夜市攤上吃燒烤喝酒,一直到晚上11點多才散場。期間,黃海春喝了將近一瓶葡萄酒。朋友勸她不要開車,但一身酒氣的她卻自覺意識清醒,一定要把車子開到機場大道與耐寶路口,而後叫她女兒過來開車。車子剛一起步,就擦碰到在路邊等人的王某。

  醉酒的黃海春沒有停車,繼續駕車離去。王某很是氣憤,就開車去追,在狀元鎮龍飛路與龍騰路的轉彎處追上了黃海春。黃海春提出私了,被王某拒絕。黃海春繼續駕車離去,王某緊追不捨,終於在機場大道和耐寶路路口攔下了黃海春的車子,隨後報警。

  交警很快趕到現場,發現黃海春身上酒氣很重。想讓她“吹氣”檢測,她卻非常不配合。交警只好把她帶到醫院,進行抽血檢測。當晚,黃海春在交警支隊被約束醒酒。第二天一早,接受交警詢問時,黃海春已酒醒,表明了龍灣區人大代表身份。

  經查,黃海春的血液酒精含量達到215.5毫克/100毫升,是醉酒駕駛標準值(血液酒精含量大於或等於80毫克/100毫升)的兩倍多。

  檢察機關認為,黃海春的行為已經觸犯法律,構成危險駕駛罪,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經龍灣區人大常委會許可,龍灣區檢察院依法對黃海春提起公訴。

  之前,因黃海春患有高血壓,公安對其採取了取保候審。因此今天到庭時,黃海春身穿便服,並沒有戴手銬。

  公訴人認為,黃海春醉酒駕駛的行為已經觸犯法律,構成危險駕駛罪,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黃海春對公訴人指控沒有提出異議。

  上午10點,法庭認定黃海春危險駕駛罪罪名成立,判處拘役4個月並處罰款4000元。

責任編輯:劉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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