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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承高速被指多收過路費 車主欲為5元錢打官司

發佈時間:2011年06月13日 08:59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檢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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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劉先生告訴記者,京承高速建成時,北京市五環路還未修好,京承高速只能從四環路望和橋入口入,收取該段的費用是沒有問題的。後來,五環建成,從五環入口就能進入京承高速,再將望和橋默認為起點或終點來計算路費是不符合實際的。 高速路計費,為何捨近求遠?

  京承高速路邊的收費公路公示牌,沒有涉及具體路段收費。

  近段時間,“河南天價過路費案”、“首都機場高速忘了提醒單向收費事件”等引起大家對高速公路收費問題的關注。近日,北京的劉先生也向本報反映,北京市首都公路發展集團有限公司(下稱首發集團)運營的京承高速“京承主站至北七家路段”存在多收費的問題。就劉先生反映的問題,首發集團出示了一張內部制定的收費表,記者就此展開調查。

  多收3.34公里過路費

  劉先生告訴記者,京承高速多收費的問題,身邊的車友和自己都深有體會。今年1月28日,劉先生開車從北京城區去順義區辦事,由於逢週五,他的車尾號為7,五環內不能行駛,便選擇從五環直接進入京承高速,從京承主站收費站入口進入,再從北七家出口出。

  出五環進京承主站收費站前,劉先生特意用里程錶計算了一下里程。里程錶顯示,從五環到收費站的距離約為3公里。進入京承主站收費站後,劉先生向工作人員表示要在北七家出口出,工作人員當即收了10元的高速路費。從北七家出口出後,劉先生再看了一次里程錶,他從五環到北七家出口的實際行駛里程為13.4公里。

  按照京承高速公路對劉先生這樣的小型車0.5元/公里的收費標準,13.4公里的里程,計費額應是6.7元,按照“二舍八入,三七作五”、尾數以“五元”和“十元”為單位取捨的歸整計收原則,劉先生從五環入京承高速,再從北七家出口出,繳納的過路費應為5元,而不是10元。

  收費站工作人員表示,10元的過路費是按照16.74公里計算的,計算費額為8.37元,按“二舍八入”原則,應收10元。如此一來,按劉先生所説,收費站多收了3.34公里的過路費。

  政府規定PK“內部定價”?

  那麼,這多出的3.34公里里程從何而來?

  記者就此諮詢了京承高速管理處的工作人員。工作人員告訴記者,劉先生繳費10元依據16.74公里指的是從北京四環路望和橋到北七家的距離。

  劉先生對此則表示疑問,當天他的車子根本沒有進入五環以內,如何談得上從四環開始收費呢?

  但是,京承高速管理處工作人員稱收費站收費是有依據的,並出示了兩份政府文件,一份是北京市物價局《關於制定五環路六環路京承路通行費收費標準的通知》(下稱《通知》),另一份是北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北京市交通委員會《關於機場北線車輛通行費的批復》。

  記者仔細翻閱了這兩份文件,在涉及各路段收費的《通知》中,均肯定望和橋是京承高速的起點,但並未説明望和橋應作為所有里程計費的起點。在《通知》附件最後,還明確表示“具體收費標準按照實際行駛里程連續計算”。

  隨後,工作人員又拿出一份京承高速各站入口收費明細。記者注意到,在這張“京承高速收費表”上,顯示北七家入口的里程為16.743公里,即默認將望和橋作為計算終點。

  工作人員稱,這份文件是經過物價部門許可的,可是記者在表上並沒有看到“物價局監製”等類似字樣。

  劉先生則認為,京承高速管理處提供的收費明細表是首發集團私自製定的。

  欲為5元錢打官司

  劉先生告訴記者,京承高速建成時,北京市五環路尚未修好,京承高速只能從四環路望和橋入口入,收取該段的費用是沒有問題的。後來,五環建成,從五環入口就能進入京承高速,再將望和橋默認為起點或終點來計算路費是不符合實際的。

  劉先生為記者算了一筆賬,加上從五環到望和橋的3公里多路程後,京承高速絕大部分的入口都多收了5元錢。而據他了解,在首發集團運營的京開高速路中,也存在多算里程的現象。“京開高速的起點在北京三環路的玉泉營,不論你是否經過玉泉營的路段,收費都是從玉泉營計起。”

  劉先生表示,為了爭取這部分正當的權益,他打算就多收的5元錢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首發集團返回多收的5元錢,並且將所謂的內部收費進行公示,以示價格透明。

  高速收費亂象亟須治理對於京承高速這張收費表,記者向有關方面進行了諮詢。一位物價部門的工作人員告訴記者,根據價格法規定,高速公路過路費的定價屬於政府定價,應由當地價格主管部門制定並公示。高速路經營公司在執行收費行為時,如消費者需要,應出示政府定價的文件以及規定具體的收費細則附件。

  北京市發改委價格部門工作人員告訴記者,作為物價管理部門,在政府定價和政府指導價方面是非常謹慎的,尤其是前者,相關收費價目表的公示必須經過物價部門或具有相關資質人員審核才能公佈,運營企業私自製定內部的價格目錄是違反價格法的。

  北京市律協消費者權益法律事務專業委員會主任邱寶昌律師告訴記者,他去年曾參加過一次高速公路收費案相關法律問題研討會,當時社會廣泛關注的“楊某訴北京首發集團要求返還通行費及民事賠償金案”,由於二審法院認為舉證責任應由楊某負責,撤銷了一審返還楊某90元通行費的判決,楊某最終敗訴。不過在他看來,主要的舉證責任應由首發集團負責。在劉先生這起“被收費”事件中,由於限行等客觀因素,劉先生的舉證責任應更輕。

  邱寶昌律師同時指出,高速路亂收費已不是個別現象,相關政府管理部門應該著手對這些企業進行更加嚴格的審核,是否應對收費標準進行重新聽證、是否可以取消一些路段的收費等都是現階段治理高速路亂收費所需要研究的。 (來源:《檢察日報》)

責任編輯:魏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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