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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檢察院官員:醉駕一律公訴 依照情節量刑

發佈時間:2011年05月26日 05:22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大洋網-廣州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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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檢察機關今日對首批13宗危險駕駛案集中提起公訴

  連日來,關於“醉駕是否一定入刑”的討論持續不斷。廣州市檢察院公訴一處處長李啟新昨日表示,只要醉酒駕駛就構成犯罪,至於情節,可以作為量刑考慮。

  文/記者劉曉星 通訊員穗檢宣

  圖/CFP

  被提起公訴的案件中,被告人均為男性,年齡最大的為43歲,最小的為24歲,發案時間一般為晚餐後和淩晨兩個時段,有因被交警查車測出血液酒精含量超標抓獲的,也有因發生車輛碰撞後測出血液酒精含量超標抓獲的。

  10日內查出15宗危險駕駛案

  據廣州市檢察院新聞發言人李學東介紹,5月10日,廣州市檢察機關收到了由廣州市公安局移送的第一宗危險駕駛案件。截至5月19日,廣州檢察機關受理的危險駕駛案一共有15件15人。目前,這些案件分別由荔灣區檢察院、天河區檢察院、海珠區檢察院、越秀區檢察院、白雲區檢察院和花都區檢察院審查起訴。

  在這些案件中,5月1日淩晨1點多在廣州市環市中路廣州電視臺對出路段發生的周某信危險駕駛案,是刑法修正案(八)生效以後廣州公安機關查獲的第一宗醉酒駕駛案件,也是檢察機關辦理的第一宗醉酒入罪的案件;5月9日淩晨在東南西環快速路右線39公里路段發生的樸某俊危險駕駛案,被告人與兩輛貨櫃半挂車相撞後仍在駕駛位上醉酒不醒;5月15日淩晨在白雲區松洲街社前路附近發生的周某濤危險駕駛案,在被告人的血液中檢出乙醇(酒精)成分高達250mg/100ml,超出醉酒入罪標準80mg/100mL達3倍之多,是目前為止廣州查獲的醉駕案件中,血液中酒精含量最高的案件。

  在這些案件中,被告人均為男性,年齡最大的為43歲,最小的為24歲,發案時間一般為晚餐後和淩晨兩個時段,有因被交警查車測出血液酒精含量超標抓獲的,也有因發生車輛碰撞後測出血液酒精含量超標抓獲的。

  13宗提起公訴兩宗補充偵查

  李學東介紹,為向全社會宣傳刑法修正案(八)有關危險駕駛罪的規定,深化對醉酒駕駛危害行為的認識,預防和減少該類犯罪的發生,按照廣州市檢察院的統一部署,廣州檢察機關將於今日對已經辦結的13宗危險駕駛案依法提起公訴。據悉,另兩宗尚未提起公訴的案件,是由於要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

  只要醉駕就構成犯罪一律公訴

  連日來,關於“醉駕是否一定入刑”的討論持續不斷。廣州市檢察院公訴一處處長李啟新表示,刑法修正案(八)增加的第133條之一這樣規定:“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處拘役,並處罰金。”

  李啟新表示,按照對法條本身的理解,應當認為只要血液中酒精含量達到或者超過80mg/100ml的醉酒駕駛標準,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充分,就構成犯罪,一律提起公訴,不存在選擇性和區別對待的問題。

  量刑情節:態度、後果、酒精含量

  至於情節,李啟新認為可以作為量刑評價,包括認罪態度,造成後果,酒精含量等。“例如,80mg/100ml和300mg/100ml在量刑上顯然應該有區別。在13宗案件中,有一個人是醉酒駕駛開到了高速路上,然後停在高速路邊睡覺,這跟行駛過程中被交警查到醉駕肯定是有區別的。”李啟新説。

  他同時表示,目前還沒有量刑檔次指引。檢察機關起訴到法院後,在綜合大量案例情況下,將針對法院作出的判決來評價量刑是否恰當。作為法律監督機關應有的監督職責,檢察機關如果認為判決未體現公平公正,也有可能提出監督意見。他還透露,在即將提起公訴的13宗案件中,有數宗案件檢察機關已提出了量刑建議。

  怡樂路案不在集中公訴中

  記者了解到,此前備受關注的海珠區怡樂路“57”交通事故並未在首批提起公訴的13宗案件內。司機楊某某在逃離現場40多個小時後投案,警方對其血液樣本進行檢測,卻未檢測出酒精成分。坊間紛紛推測,其可能是為了逃避酒精檢測而“消失”40多個小時。

  對此,李啟新表示,現場酒精測試或者抽血雖然是很重要的標準,但並非唯一標準。假如有其他證據能夠很充分證明司機確實是醉酒駕駛,也是可以認定的。但是,除了檢測,其他證據如何證明酒精含量達到醉駕標準,這必須結合具體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