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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出臺司法解釋加強軍事法院民事審判工作

發佈時間:2012年09月16日 15:52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廣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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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廣網北京9月16日消息(記者孫瑩)最高人民法院今天(16日)發佈《關於軍事法院管轄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負責人表示,這是最高人民法院指導軍事法院審理民事案件管轄的重要司法解釋,對於滿足依法治國、依法治軍的現實需求,進一步切實保護國防利益、軍人軍屬合法權益和地方當事人合法權益,維護社會和諧穩定具有重要意義。

  《規定》對軍事法院民事案件管轄範圍作出明確規定:

  一是明確軍事法院對於雙方當事人均為軍人或者軍隊單位的案件,涉及重要軍事秘密的案件,以及適用特別程序的涉軍案件實行專門管轄;

  二是對於軍人或者軍隊單位執行職務過程中造成他人損害的侵權責任糾紛案件,當事人一方為軍人或者軍隊單位、侵權行為發生在營區內的侵權責任糾紛案件,當事人一方為軍人的婚姻家庭糾紛案件,申請宣告軍人失蹤或者死亡的案件,賦予地方當事人管轄法院選擇權;

  三是對於當事人一方是軍人或者軍隊單位,且合同履行地或者標的物所在地在營區內的合同糾紛案件,准許當事人書面約定由軍事法院管轄。

  此外,《規定》還進一步健全了管轄爭議解決機制,完善了管轄異議救濟制度等,最大限度地保障當事人的程序自主權,切實維護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

  《規定》在加強保障地方當事人訴訟權利方面也有具體規定。《規定》除了在軍事法院民事案件管轄範圍方面,明確地方當事人的選擇管轄、協議管轄以外,還在以下方面加強對地方當事人訴訟權利的保護:一是規定了軍事法院專門管轄的案件,如果當事人住所地省級行政區劃內沒有可以受理案件的第一審軍事法院,或者處於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雙方當事人同意由地方人民法院管轄的,地方人民法院可以管轄;二是明確了當事人的管轄異議救濟權,規定軍事法院受理案件後,當事人對管轄權有異議的,可以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異議成立的,裁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軍事法院或者地方人民法院。

  最高法研究室負責人表示,《規定》的出臺,標誌著人民法院涉軍案件審判工作實現了新的發展。人民法院準確把握這一司法解釋的精神實質和具體規定,妥善審理涉軍民事案件,必將為保障民事訴訟法的順利實施,為依法維護國防利益、軍人軍屬的合法權益以及地方當事人合法權益,為促進部隊全面建設提供堅強有力的司法保障。

  另據介紹,多年來,最高人民法院高度重視涉軍維權審判工作,單獨或者會同有關部門先後出臺了一系列有關涉軍案件的司法解釋或者指導性文件,其內容涵蓋刑事、民事審判工作,涉及審判制度、工作機制的完善等。上個世紀八十年代中後期,軍內經濟糾紛案件持續增多,1992年10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關於軍事法院審理軍內經濟糾紛案件的復函》,指定軍事法院可以試辦雙方當事人都是軍隊內部單位的經濟糾紛案件。隨著軍人婚姻家庭、宣告軍人失蹤或死亡、武器裝備訂貨、軍隊財産轉讓、軍人間的借貸、國防專利等軍內民事案件大幅度增長, 2001年6月26日再次作出《關於軍事法院試行審理軍內民事案件問題的復函》,將軍事法院民事案件的管轄範圍擴大到雙方當事人都是現役軍人、部隊管理的離退休幹部、軍隊在編職工或者軍內法人的民事案件等。兩個文件實施以來,自1993年至2011年3月,軍事法院共審結一審民事案件2519件,結案標的額10.65億元。其中,2001年復函實施後,軍事法院審結一審民事案件1725件,結案標的額達4.65億元。軍事法院審理民事案件的調撤率達78.8%,截止到目前為止,審結的財産案件全部得到執行,沒有執行積案,真正實現案結事了。軍事法院試行辦理民事案件近二十年以來,在及時化解涉軍民事矛盾糾紛,維護部隊官兵合法權益和地方當事人合法權益,促進部隊全面建設和維護軍民關係和諧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

  為規範辦理軍地互涉刑事案件工作,最高人民法院會同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解放軍總政治部,于2009年5月1日發佈《辦理軍隊和地方互涉刑事案件規定》;為依法懲治妨害武裝部隊制式服裝、車輛號牌管理秩序等犯罪活動,2009年7月20日發佈《關於辦理妨害武裝部隊制式服裝、車輛號牌管理秩序等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等。為完善軍地協調機制,推動解決涉軍案件審判的突出問題,2010年7月28日發佈《關於進一步加強人民法院涉軍案件審判工作的通知》,建立健全軍地聯席會議、涉軍案件信息通報等重要工作機制。

  為了進一步加強軍事法院審理民事案件工作,依法維護國防利益、軍人軍屬合法權益和地方當事人合法權益,最高人民法院發佈了《關於軍事法院管轄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熱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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