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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消協批蘋果公司十大霸王條款 蘋果尚無任何回應

發佈時間:2012年08月31日 01:3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央視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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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央視網綜合消息:更換的舊件歸蘋果公司, 無法保證維修期間客戶資料安全……昨日,中消協聯合全國副省級以上城市的消協再度點評蘋果維修合同中的十大不公平格式條款,這些條款主要存在兩方面問題:一是部分條款內容違反法律規定,二是一些規定不明可能損害消費者權益。據悉,這是本年度內消協組織第三次向蘋果“發難”。

  截至記者發稿,蘋果方面仍未對消協的點評做出任何回應。今年六七月份,中消協曾兩度點名批評蘋果維修合同不公平格式條款及售後服務存在的“霸王條款”,要求蘋果進行整改。對於中消協等部門於今年6月聯合發佈《蘋果維修合同不公平格式條款點評意見》一事,蘋果方面也未曾公開回應。

  消協指出蘋果十大問題

  ●問題一:更換舊件歸公司

  “如果維修不屬於保修範圍,……蘋果將保留被更換的零件或産品作為其財産,同時更換的零件將成為您的財産。”

  點評:消費者購買蘋果産品後,不管三包期內還是三包期外,對於所購産品及其零配件、部件消費者都擁有所有權,並有權對其佔有、使用、收益、處分。該條款違反了我國《物權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侵犯了消費者的所有權、選擇權和公平交易權。

  ●問題二:零件90天無缺陷

  “如果維修不屬於保修範圍,蘋果保證:(1)其將以稱職、熟練的方式履行維修服務;(2)除非蘋果另有規定,用於維修您産品的所有零件在九十天內不存在材料和工藝方面的缺陷。”

  點評:《産品質量法》規定,缺陷是指産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財産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險。生産者應當對其生産的産品質量負責,産品質量應當不存在缺陷。産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産品以外的其他財産損害的,生産者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蘋果公司有關九十天內不存在缺陷的期限規定違背我國法律的有關規定,應屬無效的單方聲明。

  ●問題三:送修産品受損只賠維修、更換費

  “如果任何産品在蘋果保管期間損壞或丟失,或者因維修而導致任何其他損害或損失,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蘋果的責任僅限于受損産品的維修或更換費用。”

  點評:經營者在維修過程中,負有妥善保管産品、保證維修質量的義務。因保管或者維修不當,可能造成對消費者和其他第三人的侵權和違約。無論侵權還是違約,都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蘋果的規定大大減輕和免除了蘋果因自身過錯可能承擔的民事責任,排除了消費者的主要權利,違反了我國相關法律規定。

  ●問題四:數據保密無能力

  “蘋果明確不保證其有能力(i)維修或更換您的産品,而不會導致程序或數據損失或風險,並且(ii)對數據保密。”

  點評:根據《合同法》和《家電維修服務業管理辦法》規定,蘋果公司在提示消費者加強數據保護的同時,對於在維修服務中獲得的消費者數據負有保密義務。包括不得隨意複製、存儲、披露,不得非法出租、出售、傳播、濫用等。這條規定的實質,是以格式條款的形式減輕免除經營者的責任,逃避對消費者應盡的數據保密義務。

  ●問題五:衝突法條款被排除

  “本條款和條件適用中國法律(但不適用其衝突法條款)。”

  點評:外國經營者在他國進行經營活動,要遵守包括所在國衝突法在內的所有法律,不能排除所在國某些法律的適用,否則,構成對所在國國家主權的侵犯。該條款用“衝突法”的名義否定中國法律的效力,是不能被允許的。

  ●問題六:信息使用範圍少制約

  “您同意並理解,為根據本條款和條件提供維修服務,蘋果有必要收集、處理和使用您的個人信息。蘋果將根據《蘋果客戶隱私政策》(參見www.apple.com/legal/privacy)保護您的信息。”

  點評:該條款對於收集、處理和使用消費者個人信息沒有相應的範圍限制,違反了我國關於家電維修服務中應有限使用所獲個人信息的規定。同時,該條款中的“您同意並理解”好像很尊重當事人自己的意願,但其實質是蘋果公司利用格式條款將自己的意志強加給消費者,違反了合同法第三條的規定,侵犯了消費者的自主選擇權。

  ●問題七:拒退理由過於寬泛

  “如果因非原裝零件故障或因濫用、誤用或其他外因導致損害而需要維修,蘋果有權不予維修並向您退還産品,並且可要求您承擔任何標明的檢測費用。”

  點評:“濫用、誤用或其他外因”的概念不清,表述過於寬泛,沒有確定的範圍或條件,可以任意擴大使用。而且,非原裝零件、濫用、誤用或其他外因的判斷是由蘋果公司單方做出,這使得蘋果公司可以以此為由拒絕維修,消費者則舉證困難。

  ●問題八:三包期外維修零件新舊不清楚

  “如果維修不屬於保修範圍,蘋果可依據相關法律使用新的零件或産品,或者使用在可靠性和性能方面合格的零件或産品……”

  點評:《移動電話機商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微型計算機商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明確規定,産品在三包期內絕對不允許使用翻新零配件、部件進行維修。三包期外關於維修使用零配件、部件的情況可以協商確定,但應當明確告知消費者使用的是新件還是翻新件。二者在使用壽命、價格等方面均存在差異,消費者有權知悉真實情況,並自行選擇。

  ●問題九:維修運費全自付

  “如果維修不屬於保修範圍,……為提出保修申請,您必須自費將您的産品發回至提供維修服務的網點。……”

  點評:對於産品送修的運費承擔,應當結合送修原因加以判斷。如果是消費者使用不當原因造成的,寄送成本應由消費者承擔;如果是由於産品存在瑕疵、缺陷或者由於未按合同約定修好而需要再次維修等原因,産品的寄送費用應由蘋果公司承擔。該條款對産品送修情況未加區分,一概要求消費者自付運費,顯失公平。

  ●問題十:留置産品可出售

  “如果在蘋果通知您的産品已經維修完畢可以領取後的六十日內,您未領取您的産品並且未支付所有到期費用,蘋果在相關法律允許的範圍內有權自行處置您的産品。蘋果可以將出售或處置您産品的所得,用於償還您欠蘋果的任何費用。”

  點評:在這一條款中,蘋果公司刪除了原來有關逾期不取機視為消費者放棄産品所有權的表述,但修改後的條款仍存在問題。儘管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對於留置財産,蘋果公司在債務人逾期仍不履行債務的情況下,可以與債務人協議以留置物折價,也可以依法拍賣、變賣留置物。但留置物折價或者拍賣、變賣後,對於所得價款,蘋果公司享有的權利只限于消費者未支付的維修費,對於抵償維修費後的餘額,蘋果公司無權據為己有,必須依法返還消費者。(文字來源:北京晨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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