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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堅持調解優先、調判結合化解社會矛盾

發佈時間:2011年05月30日 20:48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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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華網上海5月30日電(記者楊維漢、李爍)最高人民法院院長王勝俊30日在上海召開的全國大法官研討班上強調,人民法院要始終堅持調解優先、調判結合,適應法律體系形成對人民法院化解社會矛盾的新要求。

  王勝俊説,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已經形成、法律制度日益完善的社會條件下,仍要堅持 "調解優先、調判結合"的工作原則。這是因為,調解是化解社會矛盾、促進社會和諧的有效方式,具有廣泛的社會基礎和群眾基礎,符合中國國情和社會管理的客觀規律。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九條明確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根據自願和合法的原則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判決。王勝俊認為,堅持調解優先,完全符合我國現行立法的本意,也是"和為貴"、"息訟止爭"等法律文化傳統的傳承。在當前法律關係複雜和利益衝突加劇的情況下,從最大限度增加和諧因素、最大限度減少不和諧因素出發,強調調解優先,有利於人民法院更好地化解社會矛盾,維護社會和諧穩定。

  "調解以當事人對自己訴訟權利和實體權利行使處分權為條件,所以必須堅持合法自願原則,決不能強調硬調、以拖促調、以判壓調。"王勝俊説,實踐證明,違背當事人意願進行的調解,不僅調解協議難以自動履行,而且不利於妥善化解矛盾,反而會嚴重損害法律權威和司法公信。同時,調解協議的內容和調解的程序均不能違背法律的強制性規定。

  調解和判決都是人民法院處理案件的基本方式。王勝俊説,根據每個案件的具體情況,依照法律可以調解、根據案情能夠調解、按照矛盾衝突的特點調解處理效果更好的,首先選擇以調解方式解決糾紛;如果依法不能調解、或者根據案情不宜調解、或者判決更有利於解決問題的,當然應當選擇判決方式。法律體系形成後,一方面要繼續堅持調解優先原則,充分發揮調解在社會矛盾化解中的重要作用;另一方面要高度重視依法判決的作用,充分發揮判決在增強規則意識、引領社會風尚、推進法治建設等方面的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