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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就紫金礦業污染案對其高管罰款115萬

發佈時間:2010年12月28日 15:42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國廣播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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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廣網福州12月28日消息(記者葛朝興)福建省環保廳日前就今年7月紫金礦業“污染門”事件再次開出罰單:對紫金礦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陳景河、常務副總裁兼紫金山金銅礦礦長鄒來昌共處以人民幣115萬多元的罰款。

  2010年7月3日和7月16日,紫金礦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紫金山金銅礦濕法廠先後兩次發生含銅酸性溶液滲漏,造成汀江重大水污染事故,直接經濟損失達3187.71萬元人民幣。

  由於以上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條第一款“禁止向水體排放油類、酸液、鹼液或者劇毒廢液”的規定,第六十八條關於“企業事業單位發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發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污染事故的,應當立即啟動本單位的應急方案,採取應急措施,並向事故發生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報告。”等相關規定。

  隨後福建省海洋與漁業廳、福建省經貿委、龍岩市政府分別提交的《汀江流域污染事故造成魚類死亡的調查報告》、《紫金山金銅礦廢水滲漏污染事故調查報告》、《汀江“7.3”事件經濟損失統計》;以及國家安全監管總局、環境保護部、監察部《關於福建省紫金礦業集團紫金山金銅礦濕法廠“7.3”含銅酸性溶液洩露重大環境污染事件核查情況的報告》都是紫金礦業環境違法事實的證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有關規定,福建省環境保護廳是在本月(12月)27號和23號分別對紫金礦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陳景河、常務副總裁兼紫金山金銅礦礦長鄒來昌分別處以人民幣705997元、449768元的行政處罰決定。在福建省環境保護廳網站的公告公示欄中可以醒目地看到這一行政處罰決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和《罰款決定與罰款收繳分離實施辦法》的規定,紫金礦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陳景河、常務副總裁兼紫金山金銅礦礦長鄒來昌應在接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認真填寫繳款書,並到當地商業銀行將罰款繳至指定單位上杭縣財政局。繳納罰款後,應將繳款憑據複印件送達福建省環境保護廳備案。逾期不繳納罰款的,福建省環境保護廳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據了解,如果不服該處罰決定的,還可以在接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環境保護部或者福建省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接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如果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罰款決定的,福建省環境保護廳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