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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監會發文規範商業銀行代理保險業務

發佈時間:2010年11月08日 22:27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國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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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新網北京11月8日電(記者 周銳)近日,銀監會印發《中國銀監會關於進一步加強商業銀行代理保險業務合規銷售與風險管理的通知》,進一步加強對銀行代理保險業務的監管,切實保護銀行客戶權益,促進相關業務的規範、有序、健康發展。

  《通知》要求,商業銀行應對客戶詳細地如實提示保險産品的特點和風險,不得將保險産品與儲蓄産品等其他産品混淆銷售,不得作簡單類比,不得誇大保險産品收益;商業銀行在代銷保險的過程中,不得以中獎、抽獎、回扣或者送實物、保險等方式進行誤導銷售。

  對於投資連結保險等複雜保險産品,《通知》要求商業銀行應建立客戶風險測評和適合度評估制度,對於評估後不適合客戶購買的,應建議不要購買,不得主動推銷。

  在商業銀行與保險公司合作方面,《通知》明確要求商業銀行應審慎選擇合作夥伴,並持續關注和評估保險公司合作狀況。商業銀行的總行應制定統一的準入、退出和持續性合作的相關規定,對合作的主體、方式和內容進行統一管理和授權。商業銀行每個網點原則上只能與不超過3家保險公司開展合作,保險宣傳材料上不得出現銀行標識,發現有問題的保險産品後應主動停止銷售。

  《通知》強調,商業銀行開展銀行代理保險業務應該與本行具備的資源和能力相適應,不得過度銷售。在商業銀行網點直接向客戶銷售保險産品的人員應是持有保險代理從業人員資格證書的銀行銷售人員,商業銀行不得允許保險公司人員派駐銀行網點。

  在商業銀行代理保險業務投訴處理方面,《通知》要求商業銀行督促保險公司落實電話回訪並保存錄音記錄,共同做好投訴處理、風險處置應急預案。出現突發事件、重大投訴或其他重大風險事件時,應密切配合、妥善處理,有效化解相關風險,並及時向監管部門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