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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家:教育矯正審批權須從公安獨立出來

發佈時間:2013年11月20日 05:2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京華時報 | 手機看新聞

原標題:

  勞教制度廢止後,會不會給治安埋下隱患,是否有替代性法律出臺,勞教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何去何從等問題成為公眾近期關注的焦點。法學專家建議,應制定社會矯正法,實現其與行政處罰法和刑法、刑事程序法的有效銜接。

  >>焦點一

  會不會給治安埋下隱患?

  中國刑法學研究會常務副會長陳澤憲介紹,我國法律對沒有達到一定“尺度”的情節輕微、不夠刑事處分的行為人,往往劃歸勞教範圍處理。“大事不犯,小事不斷;愁死公安,難死法院”,這是此前勞教制度存在的主因。

  據此,有人擔憂,取消勞教制度後,這些人走出勞教所可能對社會造成危害,進而給治安埋下隱患。

  曾撰寫《中國勞動教養制度報告(2010)》的魏汝久律師認為,這種擔憂大可不必,“事實上,現行治安管理處罰法、刑法及刑法修正案已經實現了對違法和犯罪行為的覆蓋。勞動教養制度廢止後,相關違法犯罪行為的處理依然有法可依:不構成犯罪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則依據刑法定罪量刑。”根據相關犯罪行為的社會危害性,可處以管制等輕刑。

  可見,對原來勞教制度的處罰對象,可通過治安管理處罰、社區矯正等不同方式進行處理,不再需要以往的勞動教養。

  >>焦點二

  是否會出臺替代性法律?

  不可否認,在一定時期內,勞教制度對於維護社會穩定發揮了積極作用。但在近些年的實踐中,勞教制度的弊端日益凸顯,成為眾矢之的。

  有專家認為,勞教廢止後,它原有的教育功能不能被簡單拋棄。湘潭大學法學教授倪洪濤表示,可借鑒國外實施保安處分制度的經驗,制定社會矯正法,並通過相關法律程序將其作為刑事特別法,在充分調研和廣泛聽取民意的基礎上,實現其與行政處罰法和刑法、刑事程序法的有效銜接。

  據了解,司法行政機關近期對基層司法所的功能、編制等進行了重新調整,加強了社區矯正方面的力量。

  >>焦點三

  勞教機構和人員何處去?

  據統計,我國目前有數百家勞教所。勞教制度廢止後,這些機構往何處去?工作人員如何轉型?

  記者在基層了解到,很多勞教所已經同時加挂戒毒所的牌子,比如2012年湖南永州“上訪媽媽”唐慧所在的湖南白馬垅勞教所,就同時挂著白馬垅強制戒毒所的牌子。有專家建議,勞教制度廢止後,可以對勞教所進行改造,對原有工作人員進行業務培訓,向戒毒所等其他社會組織轉型,實現福利化和服務化。

  “‘後勞教時代’應實現從管理到福利保障的觀念轉型,有了法治化、司法化和福利化,遺留問題就能迎刃而解。”倪洪濤教授説。

  >>專家建議

  教育矯正審批權須從公安獨立出來

  勞教制度廢止之後,教育矯正立法將是下一步改革的關鍵,其審批管理程序、對象、期限等問題,是法律界關注的重點。

  重慶大學法學院院長、中國刑法學會副會長陳忠林教授認為,我國目前的刑法和治安處罰法等主要處罰的是“行為的危害性”,而今後的教育矯正工作可主要針對“人的危害性”。前者側重於處罰,教育意義輕;後者則側重於教育,主要是消除被採取行為人再度危害社會的危險性,防止他們再度實施危害社會的行為。

  “教育矯正是以特殊預防為目的,以人身危險性為適用基礎,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特定人所採用的預防犯罪的特殊措施。其具體方法包括矯正、感化、醫療等。”陳忠林教授認為,“教育矯正的審批權必須從公安機關獨立出來。決定的審批組織還應包括政府部門之外的民眾,如普通公民、法律專家、專業技術人員。因為對人的危險性作出評判,不能光由政府部門來判斷,也需要社會的評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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