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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視評論】“以房養老”爭議中的政府角色

發佈時間:2013年09月18日 20:37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央視新聞 | 手機看新聞

原標題:

  不久前,在國務院發佈的《關於加快發展養老服務業的若干意見》中,“以房養老”(即“開展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養老保險試點”)被明確提出。這一提法引發了“以房養老”是否符合國情的爭論。

  而今天,媒體又披露北京市即將出臺的《加快推進養老服務業發展的意見》可能不提“以房養老”,但是提出了“以房助老”的概念,再次引發熱議。

  我的印象中,“以房養老”是個議論了好幾年的老問題了,因為觸及了“養老”問題、“房子”問題、“遺産”問題,每次都備受關注。

  “以房養老”作為補充手段應該提倡

  先説説“以房養老”和“以房助老”的差別。前者是指老年人將名下房産抵押給金融機構,以定期獲得養老金,去世後房屋産權歸金融機構;後者指老年人不一定需要擁有獨立産權的房屋,只需要通過讓渡現居住或空置房的居住權,即可獲得基本養老金之外的更多養老金,或置換到一個可獲得更便捷養老服務的社區(養老院、老年公寓或社區托老所)。

  簡單地説,就是只要老人有住房,無論是否有産權,都可以用房子來為自己獲得更多的養老金或者服務。

  反對“以房養老”的人主要是三種觀點

  第一,房子是老人留給子女的遺産,“以房養老”將引發諸多家庭糾紛;第二,房子的估價誰説了算?如果由金融機構或養老機構來直接估值,肯定會低估房價進而損害老人利益;第三,政府提倡“以房養老”是不是在推卸養老的責任,是不是意味著國家的養老金將會出現違約。

  對此,我的觀點是:第一,如果子女只惦記著老人的房産、不顧及老人的生活質量的話,這樣的子女,房産不留給他們也罷;第二,房子的估值肯定不能由金融機構或養老機構等利益相關方來評估,必須要由獨立第三方在政府和社會組織監督下來完成;第三,“以房養老”不是國家現有養老體系的替代,而是一種補充性、輔助性的選擇,與正常的養老金髮放沒有直接的關係。

  更進一步説,“以房養老”也好、“以房助老”也好,只是針對一部分有房、無子女(或者有子女,但有多套房)的老人,用來改善自己的晚年生活質量的一種方式。“以房養老”從本質上來説,是一種商業養老保險産品,其中,“房子”是用來“購買”或者“交換”這種産品的一個手段;“以房助老”不是單純的“保險産品”,適用的人群比前者更加廣闊,但也是以房屋的居住權作為“交換”養老金或者養老服務的前提的。

  需要強調的是,無論是“以房養老”還是“以房助老”,雖然都是政府提倡的,但本質上都不是政府行為。因而,也不可能免除政府在養老方面的契約責任,包括對於低收入階層、孤寡老人養老的兜底責任。所以,用強調政府的“基本”養老責任來反對以“改善”為主要目的的“以房養老”、“以房助老”,有越俎代庖的嫌疑。

  政府“包辦”不如“打開門來辦”

  之所以要費這麼多口舌來討論有關“以房養老”的問題,主要是想澄清政府在養老服務業當中的角色問題。

  基本的養老責任,這是政府必須承擔的,不可推卸的;而且,任何政府在養老金的繳納和領取問題上出現違約,對整個社會的基本信任機制的破壞都是難以承受的。但與此同時,政府只能起到“兜底”的基本保障作用,卻不可能滿足整個社會對養老服務産品的豐富多樣、多層次的需求。

  因此,國務院在《關於加快發展養老服務業的若干意見》中明確提出,要充分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基礎作用,打破政府“包辦”格局,讓社會資本在養老服務市場中“唱主角”。

  如何做到這一點?政府要明確自己的定位——甘當“配角”,提供“服務”,不“與民爭利”,為社會資本進入養老服務業“保駕護航”。

  目前,很多社會資本都看好養老服務産業,但是投資的熱情並沒有得到有效地釋放,主要原因就是各項政策不到位、有些問題還看不清楚,需要政府進行明確地引導,“包括完善投融資政策、完善土地供應政策、完善稅費優惠政策、完善補貼支持政策、完善人才培養和就業政策”等等,讓有志於中國的養老服務産業的投資者吃上一顆“定心丸”。

  回到“以房養老”的爭議上來説,政府無論是提倡也好、鼓勵也好,關鍵是要站在維護養老者權益的角度去考慮問題,鼓勵更多社會組織和金融機構一起參與、提供更多更豐富的養老服務産品,建立一個相互制約、井然有序、讓老人可以放心選擇的養老服務市場。

  文/央視評論員徐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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