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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訓機構未依約包就業,可以申請雙倍賠償嗎

發佈時間:2012年08月10日 07:35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解放牛網電子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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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讀者裴斐來信反映:

  半年前,我與一家技能培訓公司簽訂了一份《培訓合同》,約定我繳納3000元費用培訓一個月後,公司負責安排我在本地相關單位就業,且月薪不少於2500元。可培訓完畢且我通過考核至今,公司卻一直未安排我就業。無奈之下,我要求公司雙倍賠償培訓費用,但被公司斷然拒絕,認為我們之間不應適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關於雙倍賠償的規定。這種説法對嗎?

  現就你的問題答覆如下:

  公司應當向你作出雙倍賠償。該培訓公司以提供技能培訓服務活動為渠道,通過市場手段實現招生,以期達到營利之目的,屬於經營者。同時,你也屬於消費者。公司為了獲取培訓費用而以虛假承諾讓你受騙,此事完全可以適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相關規定(第四十九條),應當由其承擔雙倍賠償培訓費用的責任。(袁梅)

熱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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