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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率先試行電梯“使用權者”首負責任制度,廣州成為第二試點,這意味著———

發佈時間:2012年08月09日 16:20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羊城晚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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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羊城晚報訊記者譚超報道:8日,繼東莞之後,廣州市組織召開全市電梯安全監管改革試點工作啟動會議,並正式宣佈成為落實《方案》的全國第二個試點城市。

  會上,廣州市部分電梯所有權者還與使用權者代表現場簽訂了《電梯授權使用管理合同》。這意味著,日後在廣州,住宅小區發生電梯事故的“首負責任人”就是物管,無從推脫。

  促使物業嚴格進行電梯維護

  過去一年,全國不少地方相繼發生了嚴重的電梯安全事故。然而,由於相關法律的缺位,電梯事故發生後,責任由誰承擔卻成了一個難題———“誰都有責任,最後就是誰都沒有責任。”相關專家指出。

  今年5月份,國家質檢總局、廣東省人民政府批准了《廣東省電梯安全監管改革方案》(以下簡稱《方案》),廣東將在全國率先試行“使用權者”首負責任制度。也就是説,不管電梯事故是誰造成的,使用權者都必須作為第一責任人,承擔賠償責任,率先對受害者進行賠償。其後,電梯的“使用權者”有權對造成電梯事故的製造企業、安裝企業、維保企業、檢驗單位和使用者追索相關損失。

  至於如何確定“使用權者”的問題,《方案》提出,電梯所有權和使用權既可以相統一也可以相分離。當電梯所有權和使用權相統一時,“所有權者”就是“使用權者”;當電梯所有權和使用權相分離時,則必須由“所有權者”通過授權或委託的方式指定“使用權者”,並通過格式化合同明確“使用權者”的權利和義務。相關負責人指出,“以已完全移交住戶的住宅小區為例,所有權者和使用權者一般都是分離的,需要通過合同明確物管的使用權者地位。”

  相關負責人指出,以往物業公司可能會為了省錢而聘請不規範的電梯維保公司對電梯進行維護,在使用權者責任首負制度下,物業公司為了降低自身責任風險,會自覺地嚴格按照規定電梯進行維護。

  保險投100元可賠100萬

  值得一提的是,《方案》還提出建立電梯事故責任險制度,形成以保險公司為主體的電梯事故社會救助系統和監督制約機制。相關負責人指出,這事實上是打破了以往以行政監管為主的傳統模式,廣泛引入社會第三方公正組織和社會機構、保險公司甚至包括廣大人民群眾等社會監管因素,形成多方齊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在安全監管領域,形成“大社會、好社會、小政府、強政府”的社會治理體系。

  據介紹,保監部門將會同財政、質監部門研究制定電梯事故責任險實施方案,建立以“使用權者”為參保主體,特種設備生産企業、檢驗機構和維保單位參與,社會廣泛認同和接受的電梯安全責任保險制度,形成全新的電梯安全風險救助機制,提高救助賠付能力。《方案》提出:“政府可向參保企業提供一定的保費補貼等經費補助。”

  相關負責人指出,在電梯安全責任保險制度下,保險公司為了降低保險賠付的風險,會自覺地參與到電梯安全的監管中。引入社會力量監控電梯安全,最大限度地彌補了政府監管的不足。昨日,記者也從廣州市質監局了解到:“目前中國人保公司已經願意承保,每台電梯只需要花100元,就可承保100萬元的金額。”

  譚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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