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樂極疏忽易生意外 法官提示分享快樂時也要防範風險

發佈時間:2012年08月08日 06:07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東方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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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東方網8月8日消息:俗話説"樂極生悲"。以下兩則區縣法院的案例,很好地説明了這個道理。其背後原因是當事人主觀防備意識降低,稍一麻痹,風險自然容易入侵,最終招致災禍。

  法官們建議,人們在分享快樂的同時,也要清醒地認識到背後可能存在的風險和責任。

  洗塵宴成"最後的晚餐"

  3月31日晚,唐某在自己租借的房屋內為剛剛來滬的朋友王某洗塵。兩人很高興,喝酒抽煙,暢談人生。多喝了幾杯,兩人變得意識不清,將未熄滅的煙頭隨手扔在床沿。次日淩晨2點多,屋內起火。唐某及時逃出屋外,但王某卻因醉酒不醒人事,被困火場,最終喪命。

  王某父母認為,房東陶某將存在安全隱患的房屋出租,是造成火災的主要原因;而唐某在事發前勸王某大量飲酒,在事故發生時也未適當履行救助義務,應當對王某的死亡承擔賠償責任。他們訴至法院,要求唐某及房東陶某共同賠償死亡賠償金、被扶養人生活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

  受理此案的松江區人民法院認為,王某雖在房東陶某的出租房內因火災死亡,但根據市消防局出具的火災事故認定書,起火原因排除了人為放火、外來火種、使用電加熱器具不當及物質自燃引發火災的可能性,也未發現電氣故障引發火災的證據,無法證實出租房屋存在不宜居住的安全隱患。因此房東陶某對火災致王某死亡沒有過錯,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而唐某與王某在屋內大量飲酒,並將煙頭隨手扔在床邊,為引發火災埋下了安全隱患。因此唐某與王某對火災事故的發生,均存有過錯。法院酌情判定唐某對王某的死亡承擔50%責任,賠償18萬餘元。

  搭肩下樓摔傷,責任各半

  課間休息時,初中生董某與路某聊得投機,很是高興。董某一時興起,將手搭在路某雙肩上跟著他一起下樓梯。沒走幾步,兩人一起從樓梯上摔下,董某受傷,經新華醫院診斷為鎖骨骨折。董某隨後將路某及所在學校訴至楊浦區法院,要求賠償各項損失。

  法院審理後認為,董某從路某背後搭著路某肩部下樓,從而導致兩人從樓梯上摔下。前後搭肩下樓屬於危險動作,董某自身行為存在過錯;而路某在此情況下未予阻止或停止下樓行為,也存在過錯。法院認定董、路二人在此次事件中各擔50%的責任,路某賠償董某各項損失共計9000余元。由於事故發生在課間,且發生在行走瞬間,學校無法預知並予以阻止,因此學校方不存在過錯,不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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