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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週點題:卸膊

發佈時間:2012年08月06日 07:3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廣州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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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欄目主持/鐘達文

  粵講越有料

  電梯最近頻頻出事,究竟應該由誰來埋單?上周,一份《廣東省電梯監管改革方案》確定在東莞開始試點,規範制定者希望借此規範明確電梯事故的責任歸屬,使“使用權者”和“所有權者”都唔得“卸膊”。

  所謂“卸膊”,是指一些人遇事避重就輕,推卸責任。“卸”取“卸貨”中的“取下”之意,而“膊”就是肩膀,“卸膊”就是把責任從自己的肩膀上推出去,很形象吧?

  電梯新規欲杜絕物管“卸膊”

  最新的這份試點規範文件明確,電梯的“使用權者”要為事故負首要責任。也就是説,一旦出了電梯事故,物管公司要首先負起對受害者的賠償責任。廣東省質監局局長任小鐵打了個比方來對此進行解釋:“飛機出了事,你找誰?波音公司?空中客車公司?不,你只會找航空公司。我們這次改革的核心也是類似,‘使用權者’是第一責任者。”

  任局長用飛機來作比電梯的推論説理,乍一看確實甚為圓滿,但小記“吹毛求疵”,還是認為其推論過程仍有繼續討論之處。飛機出事了,受害者找航空公司,一方面可能是因為航空公司是飛機的“使用者”,但另一方面的原因會不會也是因為航空公司對飛機負有安全檢查的監管之責呢?飛機失事的其中一個最重要的原因就是起飛前的安全檢查不夠精密細緻,於是飛機出事故後,讓航空公司負責是底氣十足的。

  但在電梯一事中,情況可能略有不同。在電梯新規範中,我們也可以看出規範制定者的良苦用心──他們希望用首要賠償責任來迫使物管公司購買相應的保險,從而保障電梯事故受害者的受償權。

  然而必須看到的是,物管公司本身並無足夠的動力去購買這份保險。對於物管公司而言,保險費是一筆支出的成本──而且是一筆不低的剛性成本──如果他們充分貫徹新規精神的話。同時,首要賠償責任也是一種成本──不過只是一種不算太高的風險成本──如果他們運氣不是太差的話,電梯也可能並不會“出大事”。

  如果我們參照煤礦主們寧願把錢用於給礦工家屬賠償,也不願意改善安全設備的情況,那麼物管公司在權衡成本後是否真能“無得卸膊”而擔起賠償重責,恐怕仍然是懸而未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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