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烏魯木齊一人存款異地被盜 狀告銀行獲賠

發佈時間:2012年08月02日 10:12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疆都市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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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疆都市報訊(記者魏紅萍 實習生肖成程 通訊員周春報道)明明銀行卡就在自己手中,自己沒有取款,卻不斷收到手機短信通知錢被提取了,而且是跨省提取。7月25日,烏魯木齊市水磨溝區人民法院公開審理了這起卡內錢款被他人異地提取案,並當庭宣判銀行賠償失主1.4萬餘元。

  “卡和存摺明明就在我身邊,裏面2萬元卻不明不白地沒了。”蔡先生説,2010年4月15日晚上,他在家中,短短三分鐘裏,手機連續接到銀行的8條短信,信息顯示自己的銀行卡完成了4次現金支取交易,每次5000元共2萬元,手續費共計 208元。蔡先生立即撥打銀行客服電話挂失銀行卡,次日上午向警方報了案。

  經調查,蔡先生失竊的錢是在廣西桂林的一個ATM機上被人取走的。

  蔡先生的銀行卡和存摺是在2005年11月以他的身份證辦理的,蔡先生與家人都知道密碼,共同使用該卡。2010年4月15日晚上卡內2萬元錢被提取,還有208元的手續費,這讓他和家人很吃驚。“事發時是深夜,卡和存摺都在我身邊,雖然家人也知道密碼,但是沒有卡,怎麼會有人可以從自動取款機上取走錢呢?”蔡先生得知錢是在桂林被取走的,懷疑是銀行將自己的信息洩露了。

  於是,蔡先生將銀行告上了法庭,要求賠償被盜取的錢。

  法庭上,銀行一口認定是蔡先生沒能保管好自己的密碼,或是由於卡被掉包、被盜導致現金遺失,還有可能是蔡先生的家人授權給他人取走了錢。

  蔡先生的代理律師反問:“如果不是銀行洩露了蔡先生的銀行卡信息,怎麼可能在蔡先生持有卡和存摺的同時,卻發生了錢在異地被取走的事?”該律師稱,事發前,蔡先生從未離開過烏魯木齊市,案發後立即去報案,又怎麼可能在桂林取錢?此外,如果是銀行洩露客戶的信息,也可能導致偽卡的出現,提取現金。

  法院審理認為,蔡先生與銀行形成的銀行儲蓄存款合同關係是當事人真實意思的表示,合法有效。蔡先生的銀行卡在異地被取款是事實,其發現存款被支取後,申請了銀行挂失並報案,已盡應有的警覺和注意義務,銀行方無證據證明是蔡先生或其家庭成員或授權他人所為。由此可推定蔡先生的銀行卡存款是被他人使用偽造的銀行卡盜取的。

  另外,蔡先生和銀行方都存在過錯。銀行的交易系統未能有效識別偽造的銀行卡,導致蔡先生的錢被盜取。而蔡先生在使用銀行存摺和銀行卡時,違反了銀行借記卡章程,與家庭成員共同使用,增加了銀行卡和存摺泄密的風險,為他人盜取存款提供了可乘之機。因此銀行方承擔70%責任,蔡先生承擔30%責任,即銀行賠償蔡先生14145.6元。

熱詞:

  • 銀行儲蓄
  • 存款合同
  • 銀行存摺
  • 狀告
  • 被盜
  • 報案
  • 2010年
  • 案發
  • 注意義務
  • 交易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