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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區電梯事故 先找物管負責

發佈時間:2012年08月01日 07:48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南方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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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方日報訊 (記者/歐志葵 實習生/朱文君 通訊員/岳志軒)今後,在東莞,小區或寫字樓電梯若發生安全事故,市民可第一時間找物管賠付!昨天,全國電梯安全監管改革率先在廣東東莞啟動。記者昨天從東莞市電梯安全監管改革試點工作啟動會議上獲悉,國家質檢總局、省人民政府已批准《廣東省電梯安全監管改革方案》(下稱《方案》),廣東將在全國率先試行“使用權者”首負責任制度,而首個“試驗田”落戶東莞。

  “使用權者”率先進行賠償

  昨天,記者在東莞電梯安全監管改革試點工作啟動會議現場看到,東莞建工集團、物業管理公司、房地産開發公司和業主委員會等負責人作為電梯所有權者和使用權者代表簽訂了《電梯授權使用管理合同》。根據新規定,今後不管電梯事故是誰造成的,使用權者都必須作為第一責任人,承擔賠償責任,率先對受害者進行賠償。之後,電梯的“使用權者”有權對造成電梯事故的製造企業、安裝企業、維保企業、檢驗單位和使用者追索相關損失。

  記者昨天獲悉,東莞首次將商品住宅小區共用電梯的維護納入住房維修範疇,完善電梯維修資金制度。東莞市質監局局長羅曉勤指出,根據新實施的《東莞市電梯安全監管改革試點工作實施方案》,東莞將構建以電梯製造企業為主體的維保運作職責體系;落實政府監督檢驗與法定檢驗相分離的電梯檢驗新體制;並推動建立電梯事故責任險制度,發揮保險的社會救助和制約機制。

  “使用權者”有權追訴其他責任方

  省質監局局長任小鐵解釋,“首負”不等於最終責任,使用權者有權追訴其他責任方。由於責任關係不明,物業公司往往會請“質次價低”的維保公司,造成電梯安全隱患,“今後要完善制度,抓責任龍頭。”

  據悉,為解決首付使用權者“賠不起”的問題,滿足消費者賠償到位的需求,新監管方案裏提出引入電梯安全保險制度。記者了解到,根據平安保險特種設備責任保險方案,每台電梯每次事故賠償限額為300萬元,每人每次事故賠償限額為100萬元,每台電梯年累計賠償限額為300萬元,每張保單年累計賠償限額為80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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