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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桐廬17家醫療機構自設“醫療風險金” 醫界對此舉十分關注

發佈時間:2012年07月28日 09:3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工人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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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業保險有限制 補償機制尚欠缺

  如何減少醫患關係中的不和諧因素,一直是困擾醫療機構的難題。今天記者在浙江桐廬了解到,該縣17家醫療機構在縣衛生局&&下,設立了醫療責任風險金。當需要支付醫療責任賠償或者補償金時,風險金管理機構將根據相關規定予以支付。他們希望用這種“眾人拾柴火焰高”的形式,增強醫患糾紛發生時醫院及醫生個人的抗風險能力。

  據悉,2012年度17家醫療機構繳納的風險金總額已經累計達到290余萬元,去年賠付總額已逾127萬元。

  桐廬縣衛生局醫政科科長吳劍波告訴記者,去年11月,一位患者因咽痛發熱到桐廬縣中醫院就診,當天上午10點左右輸完液後,患者沒有任何不適,就自己回家了。沒想到傍晚6點左右,患者卻在家中不幸去世,家屬與院方産生糾紛。吳劍波説,經過屍檢,患者其實是急性瀰漫性肝壞死,他們能理解患者的離世對於家屬的打擊,但院方操作是規範的,這讓他們十分無奈。面對這種情況,醫患雙方往往各執一詞,很難找到令雙方都接受的解決方案。

  吳劍波説,上述案例就是通過醫療風險金來解決的,總共賠了患者11萬元。

  “在日常醫療活動中,有大約50%的病人損害並不是醫療機構的過錯,它可能是因為無過錯輸血,藥品不良反應造成的,而針對這部分情況我國並沒有相應補償機制。” 吳劍波稱,出臺這個辦法的初衷就是分散或降低醫療機構的醫療責任風險。

  據了解,這17家醫療機構每家繳納的風險金總額不同,主要根據上年度業務總收入、醫療機構風險系數、醫療機構等級比例以及在崗職工人數等標準,進行測算當年度繳納的風險金;每年繳納的風險金如果當年度沒有使用完,可以累積到第二個年度,按照醫院的等級,有一個繳納風險金的上限。其中,二級甲等醫院的上限為150萬元,二級乙等醫院的上限是100萬元,衛生服務中心的上限也是100萬元。

  中國政法大學衛生法學教授卓小勤認為,醫院之所以會放棄相對成熟的商業保險産品,選擇這樣一種創新模式,其實是無奈之舉。“在此之前各省嘗試的是由保險公司&&的醫療責任風險保險,向醫院收保險費,發生醫療糾紛或醫療事故由保險公司賠付,但都不是很成功,主要原因在於一方面保險公司要盈利,真正用於支付保險賠償的費用有多少不得而知。另一方面,保險公司有很多限制,沒有定為醫療事故就不賠付,並不能滿足醫院的需求。桐廬的經驗值得推廣。”

  而中國衛生法學會理事鄭雪倩對此表示了不同看法。“我國對基金有專門的管理辦法。基金放在衛生局下,衛生局怎麼來管理,資金怎麼應用,賠付支付標準等都要形成一系列的規範和制度,不然運行一段時間就會産生問題。”

  鄭雪倩表示,應將調解轉移到醫院之外,讓第三方參與進來,這是醫療糾紛調解的大方向。記者 李剛殷 鄒倜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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