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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年金也應繳收個人所得稅

發佈時間:2012年07月24日 06:35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南報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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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簡介:近期,地稅機關對轄區某人力資源公司進行納稅評估時,發現該公司自2010年以來,共為職工繳納年金(補充養老保險)1307萬元,企業以年金屬養老保險範圍為由,沒有扣繳個人所得稅。對此,稅務機關要求企業作為扣繳義務人應如實履行代扣代繳義務,補扣個人所得稅80.02萬元。

  稅務分析:企業年金,是指企業及其職工在依法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基礎上,自願建立的補充養老保險制度,是為了更好地保障企業職工退休後的生活。根據個人所得稅法及國稅函〔2009〕694號《關於企業年金個人所得稅徵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有關規定,企業年金的企業繳費計入個人賬戶的部分是個人因任職或受雇而取得的所得,屬於個人所得稅應稅收入,在計入個人賬戶時,應視為個人一個月的工資、薪金(不與正常工資、薪金合併),不扣除任何費用,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算當期應納個人所得稅款,並由企業在繳費時代扣代繳。

  對此,稅務機關提醒納稅人,設立企業年金計劃的企業,年金部分應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且應按照有關規定,實行全員全額扣繳明細申報制度。

  何棟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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