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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波富邦精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關於收到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處罰決定書的公告

發佈時間:2012年07月12日 03:13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國證券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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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公司董事會及全體董事保證本公告內容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並對其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個別及連帶責任。

  2012 年7月10日,寧波富邦精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寧波富邦或公司)接到《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處罰決定書》(〔2012〕27號),《行政處罰決定書》主要內容如下:

  一、公司存在的違法事實:

  1、2011年2月3日寧波富邦收到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北京市一中院)發出的上海文盛投資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上海文盛)訴信聯訊網絡投資有限公司、北京宏基興業技術發展公司、北京中拍投資管理有限公司、寧波富邦借貸合同糾紛一案民事傳票,未及時披露。2011年9月30日寧波富邦收到北京市一中院作出的〔2011〕一中民初字第1607 號民事判決書。2011年10月10日,寧波富邦就此召開了討論會。2011年10月17日,寧波富邦發佈公告披露上述訴訟事實(詳見公司2011-025號公告)。

  寧波富邦所涉訴訟有關資金佔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産絕對值不低於39.2%,屬於《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2008年修訂)》第11.1.1條所規定的重大訴訟事項。

  寧波富邦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六十七條的規定。

  2、2010年年度報告、2011年半年度報告信息披露違法

  2011年3月29日寧波富邦披露的2010年度報告之資産負債表後事項中未披露上海文盛起訴寧波富邦事項。2011年8月23日寧波富邦披露的2011年半年度報告也未披露該重大訴訟事項。

  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六十三條、第六十五條、第六十六條的規定。

  二、中國證監會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

  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的規定,中國證監會決定:

  1.對寧波富邦給予警告,並處以30萬元罰款;

  2.對鄭錦浩給予警告,並處以10萬元罰款;

  3.對華聲康、宋漢心給予警告,並分別處以5萬元罰款;

  4.對岳培青、徐躍進給予警告,並分別處以3萬元罰款。

  5.對陳煒給予警告。

  公司現任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將以此為戒,不斷提高規範運作意識,進一步完善決策程序,規範公司及自身行為,加強公司的信息披露管理,杜絕此類行為再次發生。

  特此公告。

  寧波富邦精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2012年7月11日

熱詞:

  • 富邦
  • 證券法
  • 行政處罰決定書
  • 證券監督
  • 重大訴訟事項
  • 信息披露
  • 證監會
  • 2008年
  • 上海證券交易所
  • 股票上市規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