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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文:法治湖北還需四重奏

發佈時間:2012年06月29日 06:08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湖北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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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日報訊 湖北大學馬克思主義學院博士 徐信華

  建設法治湖北,必須做好4個方面的工作:

  第一、要做到“有法可依”。這裡的“法”,除了國家層面的法外,重點是地方法規和行政規章。事實上,地方法規在地方政治、經濟、文化以及社會管理中,起著舉足輕重的作用。地方法規也要“依法立法、科學立法、民主立法”,如果地方法規違背憲法或其他上位法,不尊重科學,不遵守民主程序,那麼這樣的法規必定無法真正反映和體現地方經濟社會發展的需求,不但不能促進當地發展,相反會激化社會矛盾,增加社會管理的複雜性。

  第二、要做到“依法行政”。地方政府管理著地方各類社會事務,在解決複雜問題時,往往傾向於擴張行政權力,以使問題的解決更集中、更高效。報告強調,要“積極推進依法行政”,要求地方政府按照法律的程序、法律的精神來處理各種社會問題。這對地方政府而言,需要有理性的思考。人們法律意識提高後,會對地方政府行為有更多監督和批評。但同時人們自身的行為也將更為理性、更為規範,大多數人都將法律視為解決問題、爭端的最終工具。

  第三、要保障公平正義。法律如果無法保障社會公平正義,那麼法律的威嚴將蕩然無存。一個無法保障公平正義的社會,也絕不會是一個法治社會。因此報告指出:要“完善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制度”。完善的公共法律服務體系,是法治湖北的一個重要指標。如果法律無法為老百姓所用,那麼法律的效力就將大打折扣,法律服務社會的範圍也將大大縮小。

  第四、要培育法治精神。“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基本法治理念”,無法自行生成,需要有意識地去培育。要進行大規模的普法教育,提高公眾的法律意識;降低法律行為所需要的時間成本和經濟成本,凈化司法環境,從而使人們願意並且能夠以法律作為解決問題的正當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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