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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收保護費,豈能定性為亂收費?

發佈時間:2012年06月28日 16:35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國江蘇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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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省溫州市鹿城區公安分局黃龍派出所箬笠岙村警務室被媒體曝光收取“保護費”後,6月28日,中新網記者從溫州市公安局獲悉,警方將這一“保護費”定性為涉嫌亂收費。目前,黃龍派出所所長楊永新已被免職,並被黨政紀處理。(6月28日中國新聞網)

  普通人強索民財,叫做收保護費,要判刑,要坐牢,執法人員強索民財,叫做亂收費,只是免職兼黨政紀處理了事,這叫什麼邏輯?

  據媒體報道,每月25日前,箬笠岙村警務室的警務人員都向轄區棋牌室催繳“平安費”,拒交者,故意頻頻上門檢查,嚇走客人。另外,經營者們還得為派出所下屬的警務室交電話費、買電腦、給協警買制服,甚至還要替人家的KTV消費買單。凡此種種,怎麼叫亂收費?準確地説,應該叫索取賄賂,與亂收費的性質完全不同。

  根據刑法第386條第三款的規定:個人受賄5000元以上不滿5萬元的,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7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箬笠岙村警務室有關人員執法犯法,知法犯法,向轄區棋牌室收取“平安費”的索賄行為,違反上述規定,更應嚴懲。另外,由於上述棋牌室的客人本身帶有賭博性質,箬笠岙村警務室收取“平安費”後,居然“指導”棋牌室的客人如何逃避市執法人員的檢查,這種索賄行為帶有為他人謀取非法利益的嫌疑,符合“情節嚴重”的要件,如果按上述刑法規定,相關人員應當處7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這幾年,已有不少警務員因收取保護費被判刑,如原湘潭市公安局治安支隊案件偵查大隊大隊長鄒偉湘利用職務之便,向一些開電遊室的業主強行收取“保護費”,後來被判有期徒刑4年;原文昌市錦山派出所所長黃萌及保安員葉保林因收取當地賭場保護費,放縱、包庇賭博引發社會治安混亂,後來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5年和有期徒刑1年,緩刑1年。

  箬笠岙村警務室的警務人員不顧前車之鑒,無視有關法律,涉嫌索賄,影響惡劣,也應當依據相關法律嚴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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