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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貨物逾期申報可“免稅”

發佈時間:2012年06月28日 07:48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廣州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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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出口企業獲多項稅務“鬆綁”措施

  本報訊 (記者陽荔通訊員陳俊峰、賴容錦、權國明)近日,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下發《關於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政策的通知》及《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管理辦法》兩項重要文件,對出口貨物退(免)稅多項管理事項進行政策調整:從7月1日起,出口企業在出口退稅範圍、出口徵稅改免稅、申報期限延長、新辦企業退稅等多個方面,將獲得更為良好的寬鬆環境和發展機遇。

  昨日,深圳市國稅局向媒體披露,該項政策實施後,深圳出口企業將獲得多項“鬆綁”措施,新辦企業之出口企業將由此帶來15億元規模的退稅週轉資金。

  深圳國稅局直屬稅務分局退稅主管人員告訴記者,此次政策調整後,深圳出口企業將獲得多項“鬆綁”措施,比較明顯的效果表現在三個方面。

  一是對新辦企業管理辦法“解禁”,將為出口企業帶來15億元規模的退稅週轉資金。新辦法對微小企業和新辦企業當年退稅的“嚴限”進行了解禁,按舊辦法的規定是微小企業和新登記出口退稅認定的企業,外貿企業要按稽核信息嚴格審核退稅,生産型出口企業則要等到第13個月才能按月申報。據對2011年全市新增退稅企業數據測算,深圳當年新增企業申報出口退稅15.2億元,則此項政策將為出口企業帶來15億元左右的退稅週轉資金。

  二是出口貨物逾期申報後視同內銷徵稅改為免稅,約為企業減負數億元。按舊辦法,出口貨物報關出口90天后,企業如果沒有向稅務機關申報退(免)稅,將由主管徵稅機關實施視同內銷貨物徵稅,按2011年上半年全市未申報退(免)稅的出口額130億美元的不完全測算,實行免稅後出口企業環節大概可以減負3至5億元。

  三是對出口退(免)稅的申報期限進一步延長,有利於出口企業安排申報。按舊辦法,出口貨物報關離境後90天內,企業要進行退(免)稅申報,但出口企業往往由於外匯收匯失約、進貨廠家開具發票不及時等原因,造成90天內沒辦法完成申報,本可以享受退(免)稅的出口貨物最後變成視同內銷徵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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