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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調整我市社會保險費繳費工資申報工作的通告

發佈時間:2012年06月21日 08:3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東莞時間網-東莞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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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參保單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和《社會保險費徵繳暫行條例》有關規定,我市決定調整社會保險費繳費工資申報工作。由現行按年度一年一申報、逐月計繳,逐步調整為逐月申報和按月計繳,各參保單位應當依法按月如實申報繳費工資。為便於廣大參保單位適應繳費工資申報工作的調整,從2012年6月1日起至今後一定時間為此項調整工作的過渡期。現將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在過渡期內,參保單位應在2012年7月25日前進行年度工資申報,逾期不申報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將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理,參保單位在如期完成年度繳費工資申報資後,職工工資收入未發生變化的,暫無需每月再報;發生變動的,參保單位應當於變動的次月如實申報。過渡期結束後,不論職工工資收入是否發生變化,參保單位均應當逐月申報和計繳社會保險費。

  過渡期結束時間我局將另行通告。

  二、在調整繳費工資申報時間規定的同時,參保單位申報繳費工資的依據由現行按本單位職工上年度工資收入如實申報,相應地調整為按本單位職工上月工資總額如實申報繳費工資。

  三、各參保單位應當依法如實申報繳費工資,逾期不申報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將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理,由此引起的法律責任由參保單位承擔。繳費工資申報制度調整後,社會保障監察部門將進一步加強相關監察工作,對檢查發現未依法申報的參保單位,將依法予以嚴肅處理。

  四、除上述調整外,社會保險費繳費工資申報的其他工作按現行規定執行不變。

  特此公告。

  東莞市社會保障局

  二○一二年六月一日

熱詞:

  • 社會保險費徵繳暫行條例
  • 參保單位
  • 我市
  • 繳費
  • 工資總額
  •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 申報制度
  • 工資收入
  •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
  • 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