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烏魯木齊市未達起徵點個體戶可領購發票

發佈時間:2012年06月08日 09:33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疆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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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疆網訊(記者蔡俊 通訊員王宏 馬芳報道)2011年底,按照國家相關政策,我國增值稅、營業稅兩項稅收起徵點大幅提高至兩萬元。

  6月7日,烏魯木齊市地稅局就增值稅、營業稅起徵點調整後,烏魯木齊部分個體工商戶提出的疑問進行整理,並進行解答。

  1.根據新的增值稅起徵點標準,我單位為個體戶,收入未達起徵點,因業務需要能否領購發票?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規範未達增值稅營業稅起徵點的個體工商戶稅收徵收管理的通知》(國稅發〔2005〕123號)規定:“嚴格發票管理,主管稅務機關應按照發票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供應未達起徵點戶生産、經營所需的發票,同時,應對其發票領購的數量和版面實行有效控制,對其發票開具、保管和繳銷應制定嚴格的管理措施。對發票開具金額達到起徵點的,稅務機關應按其發票開具金額進行徵稅。各地應加大對未達起徵點戶發票使用情況的檢查力度,依法處理為其他納稅人代開發票或轉借、倒賣發票的行為,維護正常的稅收秩序。”

  2.銷售額未達起徵點的個體工商戶,稅務機關能否為其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增值稅起徵點調整後有關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3〕1396號)第二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七條規定,銷售額未達到起徵點的納稅人免徵增值稅。第二十一條規定,納稅人銷售免稅貨物不得開具專用發票。對銷售額未達到起徵點的個體工商業戶,稅務機關不得為其代開專用發票。”

  3.起徵點提高,個體戶交稅情況有哪些變化?

  答:前來代開發票的納稅人,開具金額在500元以下的不需要繳稅;對定期定額的個體戶,從本月起營業額在20000元以下的不需要繳稅,對本月開發票未超過20000元的也不需要補稅。

熱詞:

  • 發票管理辦法
  • 稅務機關
  •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
  • 個體戶
  • 增值稅起徵點
  • 代開發票
  • 個體工商戶
  • 國稅發
  • 增值稅專用發票
  • 稅收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