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煙臺萊山:銀行職員通風報信 拖時間放走百萬執行款

發佈時間:2012年05月23日 16:12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水母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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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水母網5月23日訊(YMG記者李瓏)5月14日,萊山人民法院執行局赴外地凍結某被告企業銀行賬戶,不料遭遇銀行“內鬼”職員。該職員與執行法官虛與委蛇近30分鐘,導致190萬元執行款從被告賬戶中被轉走。

  凍結賬戶遭遇各種阻撓

  5月14日,萊山區法院根據一起民事糾紛案件原告煙臺某公司的申請,前往山西省稷山縣辦理財産保全。該案的被告是該縣最大的民營企業。

  法院辦案人員於當天早8點鐘準時來到稷山縣某銀行,準備凍結被告銀行賬戶,這是該銀行當天的第一筆業務。令人意想不到的是這項本來僅需十分鐘就能辦理完的業務,卻因為銀行工作人員的種種原因延誤了近30分鐘。

  銀行窗口工作人員在接收法院相關手續並複印相關證件後,提出要求辦案法官找主管行長簽字後才能辦理。在辦案法官將行長簽字交付櫃臺後,銀行工作人員答覆該賬戶內有餘額100余萬元。

  隨後,銀行工作人員在填寫凍結回執時將賬戶號抄錯,並以此為由要求法院重新出具凍結回執並交由主管行長重新簽字。當辦案法官將行長重新簽字的凍結回執交付櫃臺後,該銀行工作人員才為法院辦理了賬戶凍結,但是此時該單位的賬戶餘額僅剩4萬餘元。

  在辦案法官的強烈要求下,銀行打印出該單位的賬戶往來明細單,上面顯示:當日8時29分,該賬戶通過網上銀行轉款190萬元。

  銀行有人通風報信

  很明顯,在銀行設法阻撓法院保全的同時,有人已向被告通風報信,使其及時地在法院凍結前將資金轉移。

  面對上述情況,辦案法官義正言辭地指出銀行的上述行為已經觸犯《民事訴訟法》和《最高人民法院、中國人民銀行關於依法規範人民法院執行和金融機構協助執行的通知》的有關規定,如繼續採取與被告人串通一氣,拒不履行協助執行義務,法院將採取法律手段對銀行的負責人予以制裁。

  通過與銀行負責人及被告人艱難的談判,被告終於同意與原告達成和解,將17萬元執行款交給法院。

  據了解,異地執行難、保全難已成為困擾法院工作的一大難題,其中一個很重要的原因就是地方保護主義。近年來,全國各地出現了多起當地政法、金融等部門敷衍搪塞、阻礙執行,甚至法官異地執行被毆打的案件。

  對於銀行以要求行長簽字等理由拖延履行協助義務,甚至對被執行人通風報信的行為,最高人民法院和中國人民銀行已聯合下發通知,金融機構辦理協助查詢、凍結事宜不需辦理簽字手續,對協助執行手續完備拒不協助查詢、凍結的,按照民事訴訟法第102條規定,由人民法院根據情節輕重對相關金融機構的主要負責人或直接責任人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目前已有法院依據上述法律規定對銀行及相關責任人作出罰款決定,並且,法院可向相關銀行的上級主管銀行提出司法建議對該銀行相關責任人員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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