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壽險銷售有了行業自律公約 6種人員不能代理銷售保險

發佈時間:2012年04月19日 22:41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湖南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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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4月17日訊(記者曹嫻胡信松)以“存款送保險”進行誘導式投保,對責任免除、退保損失、收益不確定等重要合同內容含糊其辭……壽險銷售誤導行為時有發生,引起消費者關注。今天,省內20多家壽險公司的負責人在《湖南省人身保險業防範治理銷售誤導自律公約》上鄭重簽名,承諾自覺履行公約規定,並自願承擔違約責任和接受違約處罰。

  為了嚴把保險從業人員準入關,《自律公約》規定,各壽險公司不得與6種人員簽訂保險代理合同或勞動合同。這6種人員分別是:被保險監管機關處以行業禁入、尚未期滿的人員;未持有《保險代理從業人員資格證書》的人員;被列入保險行業“黑名單”的人員;因銷售誤導等違規違紀行為被原保險公司解除合同的人員;因違法違規正在接受調查的人員;在一家保險公司連續工作未滿一年的人員或兩年內在業內跳槽超過2次(含2次)的人員。各壽險公司對發生嚴重銷售誤導行為的銷售人員,將解除合同,並在解除合同的5個工作日內由省級分公司報省保險協會列入行業“黑名單”。一旦被列入“黑名單”,任何公司就不得以任何名義變相錄用該人員。

  在銷售行為上,《自律公約》要求壽險公司及其銷售人員應當全面、客觀、準確向客戶介紹保險産品,不得混淆保險産品概念,不得誇大保險産品收益,不得隱瞞合同重要內容,不得承諾給予投保人、被保險人保險合同外利益,不得以炒作保險産品即將停售方式進行銷售宣傳等。

  此外,《自律公約》還對壽險機構的信息披露材料、産品説明會、客戶回訪、內部檢查處理等方面的管理作出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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