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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車安全條例規定義務教育學校調整應聽家長意見

發佈時間:2012年04月11日 08:20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新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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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新網4月10日電 據中國政府網消息,國務院總理溫家寶4月5日簽署國務院令公佈《校車安全管理條例》,自公佈之日起施行。條例明確規定,實施義務教育的學校及其教學點的設置、調整,應當充分聽取學生家長等有關方面的意見。

  據悉,條例起草部門對公眾的意見逐條進行了認真研究,對徵求意見稿作了多處較大修改。主要包括:增加規定,對確實難以保障就近入學且公共交通不能滿足學生上下學需要的農村地區,縣級以上地方政府應當採取措施,保障接受義務教育的學生獲得校車服務。

  針對實際中有的地方不顧學生家長的合理訴求,不適當地撤點並校問題,條例增加規定:實施義務教育的學校及其教學點的設置、調整,應當充分聽取學生家長等有關方面的意見;根據公眾提出的應保證校車安全技術狀況和校車駕駛人持續符合相關要求的意見,增加了校車應當每半年進行一次安全技術檢驗,校車駕駛人應當每年接受公安交管部門審驗的規定;根據一些地方和公眾的意見,增加了省級政府應當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實施辦法的規定。

  此外,還根據公眾的意見,對徵求意見稿關於校車服務提供者的範圍、校車隨車照管人員的指派、校車應配備的安全技術裝備、使用專用校車的實施過渡期等規定,作了相應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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