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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車條例未將高中學生納入校車服務對象範圍

發佈時間:2012年04月11日 07:3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半島都市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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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新網4月10日電 據中國政府網消息,國務院辦公廳日前公佈實施《校車安全管理條例》。條例第二條將本條例所稱校車界定為接受義務教育的學生集體上下學使用的載客汽車,未將高中學生納入校車服務對象範圍。

  關於未將高中學生納入校車服務對象範圍的原因,國務院法制辦負責人指出,對校車安全的特別規定,是針對小學生、初中生的身體條件和自我保護能力的實際情況作出的。高中生的身體條件及自我保護能力與成年人大體相當,上下學需要乘車的,可以乘坐普通客車,不必再納入校車服務對象範圍,以避免校車使用範圍過大,脫離實際。

  此外,對幼兒園的幼兒乘車安全問題,經廣泛徵求意見和反復研究,考慮到讓沒有安全防範和自我保護能力的3-6歲幼兒每天集體乘坐校車,安全風險太大。為減少幼兒入園的交通風險,在制度安排上應以保障幼兒就近入園和由家長接送為原則。

  國務院法制辦負責人表示,為體現這一制度導向,同時保障確需乘坐校車的幼兒乘車安全,條例將幼兒校車作為特殊情況在“附則”中規定:縣級以上地方政府應當合理規劃幼兒園佈局,方便幼兒就近入園。入園幼兒應由監護人或者其委託的成年人接送。對確因特殊情況不能由監護人或者其委託的成年人接送,需要使用車輛集中接送的,應當使用按照專用校車國家標準設計和製造的幼兒專用校車,遵守本條例校車安全管理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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