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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物業公司擔部分責任

發佈時間:2012年04月07日 17:3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工網-工人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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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居夜間失火,居住屋內的小夫妻發現火情後急忙撲救,但由於樓道內消防栓不出水,延誤了最佳撲救時機,導致損失擴大。事發後,房屋主人將小區物業告上南京市鼓樓區法院,提出索賠訴求。日前,法院對此案作出一審宣判,被告某物業公司被判賠償原告損失7.78萬元。一審宣判後,被告未上訴,判決於近日生效。有關法律人士指出:此案的判決對預防和減少城市住宅火災意義重大。

  2011年4月19日清晨5點左右,南京某小區一住戶家中起火,住在屋裏的小夫妻發現火情後,立即滅火,然而樓道消火栓沒水,以致火勢擴大。

  報警後,儘管物業和消防及時趕到現場,但仍因消防栓沒水拖延了撲救時間。火災燒燬了房屋內的大部分傢具、家電等物品,並致室內新裝潢毀於一旦。事後,消防部門對火災成因作出了認定,結論為“居住人員……未採用有效措施控制火勢及消防栓系統故障……”

  事發後,業主將小區物業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被告物業公司賠償財物損失58.34萬元及其它損失6.45萬元。原告稱,其與被告物業公司簽訂了物業服務協議,協議中明確約定“各類消防措施完好、有效,消防水泵供水率達100%,其他消防設備實施完好率98%以上”,而事發時消防栓卻沒水,被告的不作為導致原告損失擴大,應承擔賠償責任。

  案件審理中,原告、被告對火災責任及賠償額度存有爭議,法庭調解失敗。法院在前期質證、庭審,已掌握案件事實的基礎上,對案件作出一審宣判。

  法院認為:原告損失經評估機構評估後,認定火災財物損失的市場價值為23.83萬元,租金損失按每月3500元計算,6個月為2.1萬元,兩者相加總損失為25.93萬元。根據消防部門的現場勘驗材料及火災事故認定書,居住人疏忽大意是火災損失發生的主要原因;被告物業公司未按照物業服務協議保證消防栓供水,導致火情擴大,因被告未建立完善的消防組織,導致未能有效、及時地撲滅火災,故被告的不作為行為是火災損失發生的次要原因。依據本案案情,法院酌定被告方承擔30%的賠償責任。

  法院判決被告物業公司賠償原告損失77812元。一審宣判後雙方均未上訴,判決産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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