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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定安原常務副縣長劉巨洲多次受賄獲刑11年

發佈時間:2012年04月03日 19:0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海南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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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海南省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對定海南省安縣原常務副縣長劉巨洲受賄案作出二審裁定,駁回其上訴,維持原審法院以受賄罪判其有期徒刑11年的判決,對其非法所得的66.4萬元贓款繼續予以追繳。

  2012年42歲的劉巨洲,2006年6月至2010年9月先後擔任五指山市財政局局長、市委常委、政法委書記。2010年9月27日起,擔任定安縣委常委、縣政府常務副縣長。因受賄案,2011年4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6日被依法逮捕。

  原審判決認為,被告人劉巨洲無視國家法律,利用擔任五指山市委常委、市財政局長及定安縣常務副縣長的職務便利,非法收受28人多次賄賂,數額達66.4萬元,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由於被告人認罪態度較好,其所收受的賄賂款中,大部分是主動交代,可從輕處罰。原審法院遂依法判其有期徒刑11年,並追繳賄賂款。

  海南一中院認為,上訴人劉巨洲是在檢察機關掌握了其收受王某賄賂的線索後才坦白交代其他受賄事實,其行為不符合自首的條件,不構成自首,對上訴及辯護意見不予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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