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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場火,到底誰“點”的?

發佈時間:2012年03月19日 10:4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今晚網-今晚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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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某公司經理孫先生在公司門口燃放煙花,小區內晉先生房屋起火,造成各項損失7萬餘元。消防支隊火災事故認定書認定,起火部位在陽臺存放雜物處,火災原因不能排除燃放煙花所致。房主晉先生將孫先生及其所在公司、物業公司起訴至法院,要求賠償其損失。

  【法院審理】

  法院判決:孫先生賠償晉先生裝修損失24984元,傢具、家電損失3760元,房屋租金損失28000元;判決物業公司賠償晉先生裝修損失6246元,傢具、家電損失940元,房屋租金損失7000元。

  【律師評析】

  本案是一起因燃放煙花引發的侵權損害賠償糾紛案件。爭議焦點為:如何確定擔責原則和侵權人?如侵權人為二人以上,如何確定各侵權人之間的責任比例。

  首先,在此類案件中,除法律有特別規定外,一般採用過錯責任原則,即侵權人只有在存在過錯的情況下,才對損害後果承擔賠償責任。另外,賠償權利人應舉證證明賠償義務人存在侵權行為、産生的損害後果以及侵權行為與損害後果之間的因果關係。

  其次,由於孫先生承認火災事故的原因,根據民事訴訟規定,無需再舉證證明即可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孫先生作為侵權人之一,應該承擔賠償責任。此外,小區消防通道被堵等原因導致延誤火災撲救,物業公司未盡到安全管理的義務,應對擴大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再次,依據民事訴訟“誰主張,誰舉證”的證據規則,晉先生主張孫先生係職務行為,應承擔舉證責任。晉先生沒有充分的證據和事實主張,那麼,孫先生在工作時間以外的非職務行為引起的賠償責任,其所在單位沒有義務承擔。

  最後,我國《侵權責任法》規定,二人以上分別實施侵權行為造成同一損害,能夠確定責任大小的,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本案中,孫先生的過錯是火災事故直接、主要的原因,應承擔主要責任。物業公司對消防設施未處於正常可利用狀態,負有重要責任,應就擴大損失的部分承擔賠償責任。據此,法院按照4:1的比例劃分孫先生與物業公司的責任,符合法律規定和公平正義的原則。

  【法條鏈結】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

  第六條 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十二條 二人以上分別實施侵權行為造成同一損害,能夠確定責任大小的,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六十四條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

  擊水律師事務所:蘇文輝 萬志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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