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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年滿十歲願隨父生活 要求變更撫養權獲支持

發佈時間:2012年02月15日 07:48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渤海早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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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北方網訊:離婚時約定孩子隨母親生活,後來父親因故將孩子接走撫養三年。近日,父親將母親起訴,要求變更撫養權並由女方每月支付撫養費。濱海新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孩子已滿十周歲,並自願隨父親繼續生活,該表示同其年齡、智力狀況相適應,一審判決支持父親訴訟請求,並判決母親每月支付撫養費500元。

  原告李先生與被告陳女士原係夫妻,2006年經法院調解離婚,時年5歲的婚生子由女方撫養,男方每月給付撫養費500元。2008年10月,李先生將孩子接走,撫養了三年多後,其將陳女士告上法庭,請求變更撫養權,並由女方每月給付撫養費500元。

  法院庭審中,李先生稱陳女士家庭居住條件差,工作時間也不適合照顧孩子。他是在孩子強烈要求下才把孩子帶走的。至起訴時孩子已滿十歲,其多次表示不願隨母親生活。對此,陳女士辯稱,當年男方是在她不知情的情況下把孩子帶走的,如果孩子不願同她生活,她也不同意給撫養費。

  法院認為,父母與子女之間的關係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父母對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雖然在原、被告離婚時,婚生子協商由被告撫養,但三年來其一直隨原告生活,且已滿十周歲,並自願隨原告繼續生活。該表示同其年齡、智力狀況相適應,法院應考慮其本人意見,故對原告要求變更撫養關係的主張予以支持。離婚後,一方撫養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分或全部,故原告要求被告給付撫養費的請求符合法律規定,予以支持。

  確定撫養關係時,十周歲以上子女意見應被考慮

  擊水律師事務所蘇文輝、萬志薪律師介紹,父母對子女的撫養義務是法定義務,不以婚姻關係的存續或解除為條件。婚姻關係變化時,應同時確定未成年子女撫養關係的歸屬,既可協商,也可通過訴訟方式確定撫養關係。

  確定撫養關係應當以有利於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合法權益為基本原則,同時結合父母雙方的撫養能力和撫養條件等具體情況妥善解決。在該原則指導下,司法實踐一般遵循以下規則:1.兩周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母方有不宜履行撫養義務的疾病或不盡撫養義務等情形的,可隨父方生活;2.對兩周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那麼對“存在喪失生育能力的”、“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的”和“一方無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可以優先考慮子女隨其生活;3.未成年子女已滿十周歲以上,在確定撫養關係時應考慮該子女意見; 4.在有利於保護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雙方協議輪流撫養子女的,可以准許。

  法律規定在確定撫養關係的訴訟中,對十周歲以上未成年子女的意見予以考慮。之所以作此規定,其意義在於,十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對於家庭關係已有一定正確認知,也能較準確表達自我意願。此外,在確定撫養關係時應同時考慮撫養費的承擔,確定撫養費時應當依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實際生活水平。(記者解金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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