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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賠償申請未予受理須出決定書

發佈時間:2012年02月13日 18:28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山西新聞網-山西晚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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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法發佈《關於國家賠償案件立案工作的規定》

  據新華社電 人民法院在貫徹執行國家賠償法過程中,如何破解“求償難”,保障國家賠償案件從一開始就能順利進入依法處理的渠道,是社會關注的熱點問題。

  最高人民法院10日對外發佈了《關於國家賠償案件立案工作的規定》,這個總共11條的司法解釋自2012年2月15日起施行。司法解釋根據修改後的國家賠償法,針對人民法院審查處理的國家賠償案件的立案審查機構及有關立案標準等問題予以統一規範。

  統一規範法院立案機構

  《立案規定》首先對人民法院審查處理的國家賠償案件的立案機構予以統一規範。《立案規定》明確,賠償請求人根據國家賠償法規定,向作為賠償義務機關的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提出賠償申請的,由收到申請的人民法院立案部門統一負責審查立案。

  最高人民法院賠償辦負責人表示,這一規定將使賠償請求人從便民利民、及時快捷的人民法院立案窗口服務中受益,有利於其更好地行使賠償請求權。

  統一要求法院出具收訖憑證

  司法解釋對收到申請的人民法院出具收訖憑證予以統一要求。國家賠償法規定對於賠償請求人當面遞交申請書的,賠償義務機關應當場出具加蓋專用印章並註明收訖日期的書面憑證。

  《立案規定》對此加以延伸,規定賠償請求人向作為賠償義務機關的人民法院或者向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當面遞交賠償申請的,收到申請的人民法院均應向賠償請求人出具收訖憑證,以便其請求權獲得充分的程序救濟。

  明確國家賠償案件立案標準

  最高人民法院賠償辦負責人介紹,《立案規定》結合修改後的國家賠償法,取消了原視為確認的有關立案條件及標準,分別以列舉的形式對不同情形下的國家賠償案件的立案條件加以規定,使得立案標準更為簡明扼要,易於操作。

  對不予受理的情形給予程序救濟

  為避免賠償義務機關以不予受理賠償請求人申請的形式規避賠償義務,以及限制部分賠償義務機關既不受理,也不給予其他救濟的情形發生,《立案規定》一方面限定作為賠償義務機關的人民法院對賠償申請經審查不符合立案條件的,要出具決定書,並應當在作出決定之日起十日內送達賠償請求人;另一方面對於不予受理的情形給予程序救濟,規定賠償請求人對復議機關或者作為賠償義務機關的人民法院作出的決定不予受理的文書不服,向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提出賠償申請,收到申請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立案規定》第六條、第八條予以審查立案。

  司法解釋同時還規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經審查認為原不予受理錯誤的,可以直接審查並作出決定,必要時也可以交由復議機關或者作為賠償義務機關的人民法院作出決定。這些規定對於加大保護賠償請求人依法行使請求權的力度,將起到一定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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