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暢通求償渠道 規範立案標準 完善救濟措施

發佈時間:2012年02月13日 09:40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人民法院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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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北京2月10日訊(記者張先明)近日,最高人民法院發佈了《關於國家賠償案件立案工作的規定》(下稱《立案規定》,全文見三版),該規定自2012年2月15日起施行。這一司法解釋根據修改後的國家賠償法,針對人民法院審查處理的國家賠償案件的立案審查機構及有關立案標準等問題予以統一規範。

  司法解釋共有十一條,重點內容包括:一是對人民法院審查處理的國家賠償案件的立案機構予以統一規範。根據《立案規定》及最高人民法院通知要求,賠償請求人根據國家賠償法規定,向作為賠償義務機關的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提出賠償申請的,由收到申請的人民法院立案部門統一負責審查立案。

  →下轉第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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