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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償渠道更為暢通 立案審查更為快捷

發佈時間:2012年02月13日 09:40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人民法院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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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案規定》對此加以延伸,規定賠償請求人向作為賠償義務機關的人民法院或者向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當面遞交賠償申請的,收到申請的人民法院均應向賠償請求人出具收訖憑證,以便其請求權獲得充分的程序救濟。

  明確國家賠償案件立案標準

  最高人民法院賠償辦負責人介紹,《立案規定》結合修改後的國家賠償法,取消了原視為確認的有關立案條件及標準,分別以列舉的形式對不同情形下的國家賠償案件的立案條件加以規定,使得立案標準更為簡明扼要,易於操作。

  明確國家賠償案件的立案標準,將使得賠償請求人的求償渠道更為暢通,立案審查更為快捷,使法律保障人權的精神實質得以有效落實。

  對不予受理的情形加以限定和給予救濟

  為避免賠償義務機關以不予受理賠償請求人申請的形式規避賠償義務,以及限制部分賠償義務機關既不受理,也不給予其他救濟的情形發生,《立案規定》一方面限定作為賠償義務機關的人民法院對賠償申請經審查不符合立案條件的,要出具決定書,並應當在作出決定之日起十日內送達賠償請求人;另一方面對於不予受理的情形給予程序救濟,規定賠償請求人對復議機關或者作為賠償義務機關的人民法院作出的決定不予受理的文書不服,向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提出賠償申請,收到申請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立案規定》第六條、第八條予以審查立案。

  司法解釋同時還規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經審查認為原不予受理錯誤的,可以直接審查並作出決定,必要時也可以交由復議機關或者作為賠償義務機關的人民法院作出決定。這些規定對於加大保護賠償請求人依法行使請求權的力度,將起到一定作用。

  新華社北京2月10日電(記者楊維漢)

熱詞:

  • 立案條件
  • 賠償義務機關
  • 立案規定
  • 求償
  • 審查
  • 賠償委員會
  • 復議機關
  • 請求權
  • 司法解釋
  • 最高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