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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對國家工作人員腐敗瀆職行為從重處罰

發佈時間:2012年01月13日 05:40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正義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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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義網北京1月10日電(記者 龍平川)最高人民法院近日發佈《關於進一步加強危害生産安全刑事案件審判工作的意見》(下稱《意見》),進一步強調對國家工作人員的腐敗、瀆職行為從重處罰。

  《意見》首次明確了審判工作應當堅持的三項原則:嚴格依法、從嚴懲處,區分責任、均衡量刑,主體平等、確保公正。《意見》強調,對生産、作業負有組織、指揮或者管理職責的負責人、管理人員、實際控制人、投資人,違反有關安全生産管理規定,對重大生産安全事故的發生起決定性、關鍵性作用的,應當承擔主要責任。對於直接從事生産、作業的人員違反安全管理規定,發生重大生産安全事故的,要綜合考慮行為人的從業資格、從業時間、接受安全生産教育培訓情況、現場條件、是否受到他人強令作業、生産經營單位執行安全生産規章制度的情況等因素認定責任,不能將直接責任簡單等同於主要責任。

  對於國家工作人員違反規定投資入股生産經營企業,構成危害生産安全犯罪的;貪污賄賂行為與事故發生存在關聯性的;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務犯罪與事故存在直接因果關係的;以行賄方式逃避安全生産監督管理,或者非法、違法生産、作業的;生産安全事故發生後,負有報告職責的國家工作人員不報或者謊報事故情況,貽誤事故搶救,尚未構成不報、謊報安全事故罪的等情形,《意見》要求在現有法律框架內,依法從重處罰。

  《意見》同時要求,對於審判工作中發現的安全生産事故背後的瀆職、貪污賄賂等違法犯罪線索,應當依法移送有關部門處理。對於情節輕微,免予刑事處罰的被告人,法院可建議有關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或紀律處分。被告人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案件審結後,法院應當及時將生效的裁判文書送達行政監察機關和其他相關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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