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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嚴懲事故背後權錢交易 毀滅證據不可緩刑

發佈時間:2012年01月13日 04:40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北京晨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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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昨天上午,最高院對外公佈了《關於進一步加強危害生産安全刑事案件審判工作的意見》,該《意見》列舉了14種不適用緩刑的犯罪情形,並強調要嚴懲發生在生産安全事故背後的權錢交易和瀆職犯罪。

  《意見》規定,以行賄方式逃避安全生産監督管理,或者非法、違法生産、作業,導致發生重大生産安全事故,構成數罪的,依照數罪並罰的規定處罰。

  《意見》明確了實踐中對安全生産危害嚴重,社會反響強烈,應當特別強調予以從嚴懲處的若干情形,規定具有14種情形的原則上不得適用緩刑。其中包括已發現事故隱患,未採取有效措施,導致發生重大事故的;事故發生後不積極搶救人員,或者毀滅、偽造、隱藏影響事故調查的證據,或者轉移財産逃避責任的;國家工作人員違反規定投資入股生産經營企業,構成危害生産安全犯罪的;貪污賄賂行為與事故發生存在關聯性的;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務犯罪與事故存在直接因果關係的;以行賄方式逃避安全生産監督管理,或者非法、違法生産、作業的;生産安全事故發生後,負有報告職責的國家工作人員不報或者謊報事故情況,貽誤事故搶救,尚未構成不報、謊報安全事故罪的;事故發生後,採取轉移、藏匿、毀滅遇難人員屍體,或者毀滅、偽造、隱藏影響事故調查的證據,或者轉移財産,逃避責任的;數罪並罰的等。

  昨天,最高院還通報三起重大責任事故案件,包括河北蔚縣李家洼煤礦“714”特大礦難瞞報事故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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