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1年1月17日,美軍從沙特基地發射火箭襲擊伊拉克目標。以美國為首的多國部隊當日開始對拒不撤軍的伊拉克實施空中打擊,海灣戰爭爆發
1991年2月9日,在沙特沙漠地區,一名美軍士兵頭戴防毒面具站在裝甲車旁
從振興經濟、清除敵手、安撫民眾的角度來看,所謂的“戰爭救市”論似乎有些許道理,但是美國是否具備發動一場戰爭所需的主客觀條件呢?
主觀條件,是指美國總統是否想通過戰爭來擺脫經濟危機。雖然布什政府在其任內進軍阿富汗,發動伊拉克戰爭,顯示出對使用武力的“熱情”,但是候任總統奧巴馬卻是靠著“反布什、要變革”的旗號競選成功的。後者的外交和國防政策目前還比較模糊,但從他在競選時的表現和言論來看,奧巴馬可能立場更溫和,更加主張國際合作與多邊主義。他在面對選民時立場鮮明地反對繼續進行伊拉克戰爭,還誓言當選後16個月內從伊拉克撤軍。
客觀條件有兩個,首先是美國能否發動得了一場戰爭。美國是一個三權分立的國家,如果總統不想開戰,他就不會向國會提出戰爭動議,這仗就打不起來。反過來説,即使總統有想法,他還要面對國會這一關。
1991年1月26日,以美國為首的多國部隊向科威特城挺進
1991年3月1日,科威特城外公路上滿是被多國部隊摧毀的伊拉克軍車和坦克
2008年7月8日,由美國兩黨人士組成的伊拉克問題研究小組提議國會制訂一項新法律,限制總統的戰爭權力。該小組成員、兩名前國務卿貝克和克裏斯托弗當天在一個新聞發佈會上表示,這項被稱為“戰爭權力協商法”的新法律旨在取代1973年國會通過的《戰爭權力法》,並明確了總統和國會在戰爭方面的各自權力。
根據美國憲法,國會擁有宣戰權,總統作為武裝力量最高統帥有指揮權。1973年美國國會在越戰時通過《戰爭權力法》,擴大了總統的戰爭權力。該法律規定,在美軍遭到攻擊、需要保護海外美軍、需要保護美國海外公民和需要履行美國簽訂的某些具體的軍事條約義務等4種情況下,總統可未經國會允許而採取軍事行動。但在使用武力48小時內必須向國會報告,使用武力的期限不得超過60天。
2002年,美國國會通過法案,授權總統對伊拉克動用武力。但對於該法案是否意味著國會允許總統隨後在伊拉克進行長期戰爭和佔領,美國國內對此一直爭議不斷。美國民主黨兩年前在國會中期選舉時一舉控制參眾兩院,在相當程度上靠的是反戰立場,所以美國總統要想發動一場戰爭,很難過國會這一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