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網日本洞爺湖7月9日電(新華國際時評)發達國家理應做到“氣候公正”
新華社記者包爾文 ?冶
八國集團領導人8日表示,八國尋求與《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其他締約方一道,通過談判實現到2050年把全球溫室氣體排放在現在的基礎上減少50%的長期目標。此外,八國還表示將執行“雄心勃勃的、與經濟規模相當的”中期目標。乍一看,發達國家似乎在“氣候公正”問題上邁出了步子。
然而,仔細研讀八國就氣候變化問題發表的聲明,不難發現其立場暗藏“玄機”。首先,在實現溫室氣體減排的長期目標方面,八國非要把發展中國家拉進來不可。其次,它們表示要執行的中期目標只有籠統的文字表述,卻沒有關鍵性的具體數字。這不免讓人懷疑,八國在做到“氣候公正”方面究竟有多大誠意。
“氣候公正”問題是聯合國前秘書長安南創辦的“全球人道主義論壇”今年6月下旬提出的。這一問題的實質,就是要分清誰是當前氣候變化的主要責任者和主要受害者,就是要認識到在全球溫室氣體減排方面,到底如何劃分責任才能做到真正的公平。
確定溫室氣體減排的長期目標不僅需要進行充分研究和科學論證,更要結合各國的實際情況和各國的發展階段來進行。即使確立了長期目標,也還需考慮如何執行。如果發達國家有誠意、有辦法朝長期目標努力,那麼這不失為一個積極舉動。但如果不顧發展中國家當前的主要任務依然是發展的現實,在減排目標方面硬把發展中國家與它們綁在一起,那就有失公正了。與此同時,對發達國家來説,儘早確立中期目標,也就是到2020年的目標,才是當務之急。
誠然,以全球變暖為主要特徵的氣候變化不僅給發展中國家帶來了巨大損失,也對一些發達國家産生了消極影響。但是,近些年的事實反復證明,發展中國家才是氣候變化的主要受害者,這是因為在應對氣候變化導致的洪水、乾旱、熱浪等自然災害方面,發展中國家基礎設施薄弱,資金嚴重短缺,技術手段不足。這些自然災害不但給發展中國家帶來生命和財産的重大損失,而且威脅到它們的農業生産和生存環境。
發達國家對全球氣候變暖負有不可推卸的主要責任,因為它們在工業化和現代化的過程中沒有約束地排放了大量溫室氣體,並且當前的人均排放量也遠遠高於發展中國家,而發展中國家歷史累積排放量少,當前人均排放量低。
應當承認,歐盟國家在溫室氣體減排問題上考慮到了氣候變化的歷史和現實因素,承諾率先減排,特別是提出到2020年使溫室氣體排放量在1990年的基礎上削減至少20%。然而,與歐盟形成反差的是,溫室氣體排放第一大國美國在減排問題上非要拉上發展中國家不可。
少數發達國家在氣候變化問題上的立場有失公正,説到底是因為它們出於對本國經濟和政治利益的考慮,試圖減少自己在溫室氣體減排方面的責任,增加發展中國家的責任。殊不知,如此一來,聯合國氣候變化談判進程勢必難以取得突破,而這一進程一旦擱淺,世界氣候變化將進一步加劇。
因此,少數發達國家要做到“氣候公正”,就必須尊重和落實“共同但有區別的責任”原則。發達國家應該嚴格履行《京都議定書》確定的減排目標,要明確作出繼續率先減排的承諾,並切實兌現向發展中國家提供資金和技術轉讓的承諾。發展中國家要在可持續發展框架內,積極採取減緩和適應氣候變化的政策措施,為應對氣候變化作出力所能及的貢獻。只有這樣,“氣候公正”才能落到實處,應對氣候變化才能邁出切實的步伐。
責編:李興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