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最高法院6月26日就關於美國公民有權擁有槍支的裁定,引發美國主流媒體的關注和爭議。對此持反面觀點的人認為,此舉將增加本來十分猖獗的槍擊案浪潮,使美國治安更加惡化。圖為美國電視媒體在最高法院門前直播。 中新社發 邱江波 攝
中新網7月8日電 香港《星島日報》(海外版)7月8日發表社論説,美國最高法院最近決定,個人擁有手槍是美國憲法第二修正案賦與的權利。此一裁決結束了美國人兩百年來關於個人擁槍權的爭論,也標誌著美國反對個人擁槍權運動進入一個新階段,即在最高法院裁決的大框架下,變禁槍為限槍,將個人擁有槍支對社會其他人可能造成的傷害減至最弱。
社論原文摘錄如下:
美國每年有三萬多人死於槍擊事件,禁槍立法運動基於這樣一個對很多人來説都是顯而易見的事實,即社會上流動槍支愈多,死於槍擊事件的人就愈多。
然而,要在美國禁槍,卻面臨兩大難題:一是美國憲法對民眾擁槍權已有規定,二是社會上槍支多寡與犯罪率的關係並不明確。
美國對槍支與犯罪關係有過大量調查與統計,這次支持禁槍的大法官布萊爾分析正反兩方面各種研究後指出,如果説這些研究有何結論的話,那就是它們什麼也不能證明。因為綜合各種研究和統計,無法令人信服地證明,私人擁有槍支增多會明顯導致謀殺增加。比如説華盛頓地區一九七六年實行嚴格禁槍後,謀殺率非但未減反而明顯增加。
更令人百思不解的是,愈是嚴格禁槍的地區,犯罪率居然愈高。去年哈佛法律與公共政策雜誌研究報告發現,世界上人均槍支最多的七個國家,年謀殺率是十萬分之一點二;而人均槍支最少的九個國家中,年謀殺率卻是十萬分之四點四。
不過,這些統計也不能證明嚴格禁槍或人均擁槍率同犯罪率增高何為因果,更不能斷言説禁槍導致犯罪率增高。因為極有可能是犯罪率愈高地區,禁槍呼聲愈高。
由於無法在理論與實際上證明民眾擁槍率高導致犯罪率增加,禁槍運動積極分子長期來便力圖説明憲法並未規定普通美國人都有權擁有槍支。
憲法第二修正案對個人擁槍權規定如下:管理良好的民兵是保障自由州的安全所必需的,因此人民持有和攜帶武器(槍支)的權利不得侵犯。
過去兩百多年來,美國人一直未弄明白,憲法第二修正案這段含糊文字中所指的“人民”,究竟是指普遍意義上的人民,還是特指前文所提保障各州自由安全不受聯邦侵犯的州府“民兵”。
聯邦最高法院以五比四票裁決,第二修正案的持有和攜帶槍支權,是泛指所有的美國人(重罪犯和精神病人除外)。為此華盛頓地區近乎全面禁手槍案違反了憲法。
不過,聯邦最高法院大法官史格利亞撰寫的多數意見書指出:今次裁決並非給擁槍權開了一張絕對的空白支票,不能被看作是與長期以來的立場相對立,即重罪犯和精神病患不得擁槍;在敏感地區如學校和政府大樓不得攜槍;以及販賣武器時必須遵守法律。
最高法院最新裁決留出的三個例外,為各州市政府立法限槍留下了三條生路。
過去數十年來,限槍努力正是從這三方面作手,限制槍支在社會上的流動:即限止對社會有危險人物購槍;限槍支進入高危場合;禁大殺傷力槍支。
最高法院一槌定音。全面禁槍此路走不通。由於前述難以證明全面禁槍有助減少犯罪,因此禁槍推動者無法按美國政治運作架構,通過修憲改變高院決定。
所以我們可以肯定的是,各州市地方政府今後勢將致力於限制購槍和持槍。與此同時,支持擁槍權團體也開始利用高院的新裁決,挑戰各州市的限槍法案。芝加哥和舊金山的限槍法在高院裁決宣佈後馬上受到法律挑戰。可預見的是,美國關於槍支擁有權的爭執,將從全面禁槍轉到限制購槍?持槍的立法上來。
在給予美國人正當擁槍權的同時,最高法院也給罪犯用槍傷人與殺人留下了極大隱患。各州的限槍立法在執法上比禁槍難度要高出許多,終難高效和全面保護民眾不受罪犯槍械威脅的權利。也許,護身武器新技術的出現能最終能夠解決這一難題。
高壓電擊槍是一種目前已經成型的護身但不致命的新型武器。高級型號的電擊槍能在三十五?內將人擊暈,但不造成致命傷害。其它正在研製中可取代槍支的不致命新型武器還有激光槍和微波束槍。前者能使對方短暫失明,後者能使對方皮膚如遭烈火焚燒般劇疼,但又不會留下永久傷害。
最高法院的裁決給二百十七年之久的擁槍權之爭劃下了一個句號,但新護身武器的出現,將有望使最高法院的裁決失去實質上的意義。
責編:馮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