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網東京7月5日電 日本最高法院4日就二戰中國勞工新?訴訟案作出終審判決,駁回中國勞工倖存者和家屬要求日本政府和相關企業賠償的上訴,維持東京高等法院作出的原告敗訴的二審判決。
1944年,侵華日軍將901名20歲左右的中國青年強擄到新?西港充當勞工。他們在惡劣的工作條件下從事搬運煤炭等重體力勞動,受盡了虐待和折磨,不到一年時間就有159人死亡。
1999年8月至2002年3月,12名受害中國勞工及去世勞工家屬先後向日本新?地方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日本政府和新?港運公司(現港口公司)給予每人2500萬日元(1美元約合116日元)的賠償,並在媒體上刊登謝罪廣告。
2004年3月,新?地方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認定日本政府和新?臨港集團(原日本港運業會新?華工管理事務所)當年對中國勞工作出了嚴重的非法行為,判決被告向每名原告給予800萬日元的賠償。此後,被告對判決表示不服,向東京高等法院提出上訴。
2007年3月,東京高等法院作出二審判決,一方面承認強擄勞工和強制勞動是違法行為,一方面又以所謂“國家無答責”和“訴訟時效”已過為由駁回原告索賠請求。
二戰期間,日本政府和一些企業強擄大量中國勞工到日本進行強制勞動,不少勞工在日本受虐致死。目前中國受害勞工及家屬在日本各地發起多起訴訟,要求日本政府和企業謝罪賠償,但尚未取得過完全勝訴。中國政府一貫要求日本政府認真對待並妥善處理這一重大歷史遺留問題,認真對待中國受害勞工提出的正當要求。
責編:李二慶